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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幼师“无罪释放”的多维解读
虐童幼师“无罪释放”的多维解读
2012年11月29日14:58   来源:光明日报

日前,备受舆论关注的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在经过一波三折后被警方以“不构成犯罪”为由释放。“不构成犯罪”即“无罪”,这种“似在民意之外、却在法理之中”的处理结果,不仅让受害者家属大惑不解,也让人们顿生无可奈何与意犹未尽之感。透过对颜艳红“无罪释放”的多维解读,人们或许更需冷静反思与务实警醒。

“无罪释放”体现了独立与理性的司法精神。面对从依法刑拘到无罪释放的逆转,温岭警方颇显无奈:“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上来讲,颜艳红的行为确实无法构成犯罪,作出这个释放决定也是没有办法的。”尽管这种“无奈”与对此声讨、“严惩”的如潮民意相悖,但却折射出司法部门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和法规条文的依循。正是恪守了“疑罪从无”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精神,颜艳红虐童案才因“证据不足”而没被套用刑法所列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等治罪条款。“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虐童案当事人被“无罪释放”,彰显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不受社会舆论左右的公平公正。

“无罪释放”折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软肋。诚然,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载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但由于该条款的法律定性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其震慑和惩戒功能大打折扣。加之刑法中“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导致司法部门无从对温岭虐童案当事人的行为对号归罪。于是,人们在围观此案时,更应把关注点指向“虐童入罪”的立法空白,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或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扩至涉及与儿童权益相关的所有领域。

“无罪释放”还需对校园虐童深度反思。无论是从公众对校园虐童案频发的质疑出发,还是从颜艳红事件成“烫手山芋”的角度考量,人们对温岭虐童案的反思都不会随着当事人的“无罪释放”而终结。比如,教育部门的疏于监管,部分教师的“情绪化”教学,教师师德师风的制度化考核等等。强化对幼教从业资质的把关,建立对教师不良情绪的疏导机制,健全对师德师风的检查与监督,完善惩处虐童行为的司法制度,应当成为遏制校园虐童案频发的治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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