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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丧失在于知错不改


我们不仅应当重视防止发生司法错误,更重要的是,必须及时纠正司法错误……简单排斥甚至谴责司法错误,不仅会导致一些问题发生,还会因为难以及时纠错,反而更加严重地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错误自然会对司法权威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我们错误对待司法错误,那么,对司法权威的损害也就更加严重了。

司法错误,不仅是指实体处理上认定事实、确定性质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以及处罚失当,还包括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程序法规定“按部就班”地办理案件。因为司法本身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的,追求的是正义,所以,从主观愿望而言,司法错误最好不要发生。理想状况就是司法始终保持正确,就好像独角兽一样可以十分精确地分辨是非,没有任何瑕疵可以挑剔。这般司法自然完美,能够树立绝对权威,使人心悦诚服。然而,就如同人们幻想没有邪恶的乌托邦一样,千真万确的司法绝对不可能存在。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没有绝对正确的司法。有学者认为,司法错误无疑是诉讼运作的“必然产物”。诚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从整体而言,司法正确性永远只是相对的,尽管其中必定包含着绝对成分。

因此,司法错误发生具有必然性。否则,何以要有一部《国家赔偿法》?说司法错误发生不可避免,理由相当简单。一是案件事实都发生在以往,通常因为时过境迁,无法获得全面证据,证明难度很大。二是诉讼当事人基于自我保护的天性,不少人会千方百计掩饰事实。所以,诉讼活动其实就是与各种谎言作斗争的过程。在这种信息很不对称的博弈中,提出完全彻底揭穿虚假的要求,不仅苛刻,也无根据。不然,怎么会存在很多无法侦破的案件呢?三是司法人员绝对不是天才,不可能具有超凡的认识能力。作为具体认识主体,他们当然也受到认识规律的制约。无论拥有怎样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隐藏得特别深的违法事实,以及极为复杂的案情,仍然很难还原其本来面目。四是中国法律是成文法,具有抽象性,并不能包含案件所有特殊情况。因此,将一般规范适用于个别事实,绝非轻而易举,是一个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等复杂的辩证思维过程,难免发生偏差,出现谬误。最后,为了达到办出案件的目的,面对诉讼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有的司法人员每每要摆脱法律“镣铐”的约束,违背了程序法。

所以,笔者并不赞同宣传这样的典型,即某个司法机关,或者某个司法人员,十几年来,甚至是数十年来,认真办案,严格执法,从未出现过任何司法错误。因为这既不符合司法的客观法则,也违背了认识规律。尽管从外在看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谁能保证这些案件一定都是毫无差错的。且不说有的生效判决后来被发现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并不鲜见,重要的是,一些在某个诉讼环节终止的案件,由于问题处在隐性状态,或者外部监督不能进行,事实上存在着的司法错误就被掩盖了起来。谁都不相信万能的司法机关,同样,我们也不相信天才般的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来说,在漫长职业生涯中,错误总是难免的。十全十美的司法机关和完美无缺的司法人员都不具有现实性。

甚至,可以这样说,追求绝对完美的司法,由于完全违背了客观规律,结果适得其反,会发生更大的不公正现象。因为,在毫无差错的光环笼罩之中,在百分之百正确的巨大压力之下,司法的纠错机制名存实亡,校正功能丧失殆尽。他们往往缺少勇气,不愿面对司法错误,更不要说改正二字。而坚持错误、有错不纠,恰恰是司法的最大不公,司法的最大危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最能检验司法职业道德水准的,并不在于平时执法,而是对待司法错误的态度。有了对司法错误的科学认识,司法人员才能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权威。

不仅如此,追求绝对正确的目标,还会导致司法偏离正确的方向。因为为了维护自身“一贯正确”的完美形象,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谨小慎微,唯恐出现差错,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在侦查中,做不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与其办错案件,不如放弃调查,导致一些案件流失。在审查批捕中,每当自己吃不准时,宁可放掉犯罪嫌疑人,也不愿深入研究分析,致使本来就已相当艰难的侦查工作无法深入进行。在审查起诉中,凡是觉得有风险的,一律不提起公诉,而不去反复斟酌,吃透案情,找准法律规范,致使有的犯罪人逃避了法律惩罚。毫无疑问,上述现象都是对法律的违反,不仅是一种司法错误,还是司法人员执法动机不纯的表现。

由此可见,对司法错误的错误态度,必然导致司法错误更加严重。因而,必须坚决加以克服。我们应当全面认识司法权威的基础,固然,我们完全能够讲司法错误损害了司法权威,但是,却绝对不能反过来说,司法权威不容许司法错误发生。司法权威并非是指司法的无错性,而是要求竭尽努力减少差错。并且一旦发现司法错误,能够迅速启动纠错程序,及时加以改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权威的树立,应当依赖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我们绝对不能说,承认司法错误就是颠覆司法权威。权威的真正丧失,恰恰是知错不改。

总之,我们不仅应当重视防止发生司法错误,更重要的是,必须及时纠正司法错误,回归司法正义,从而达到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简单排斥甚至谴责司法错误,不仅会导致一些问题发生,还会因为难以及时纠错,反而更加严重地损害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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