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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宽容的三点思考
关于宗教宽容的三点思考[ 来源: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发布日期:2013-08-15 | 浏览(24)人次 | 投稿 | 收藏 ]
张朝发

  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集合体。和谐社会的内涵,除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外,主要指社会关系的和谐。作为社会一部分,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社会其他组成部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也互动关联。宗教关系是否和谐,对社会和谐有着直接的影响。历史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处理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公民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公民和谐相处,促进宗教和睦,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要实现宗教和睦,宗教宽容是极其重要的前置条件和基础。宗教宽容是一个双向互动的概念,既要求社会对宗教宽容,也要求宗教采取宽容的态度处理一切内部、外部关系。宗教宽容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同构的概念,既体现在支配人们行为的思维方式、观念上,更表现在具体的社会行为与宗教实践中。具体来说,宗教 宽容要求宗教与社会有关组成部分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内部,都能秉承理解、容忍、平等、理性、克制的理念和态度,对待彼此间的分歧差异和利益矛盾,按照求同存异、“和为贵”的原则处理彼此间的关系。
   

  从现阶段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状况出发,对宗教宽容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既需要立足国情充分认识中国的人文与宗教传统精神,又需要立足现实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宗教界的实践定位。
   

  一、以儒家思想文化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三种特质,造就了中国民众信仰的多元化,使得宗教宽容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第一,开放兼容的特质。数千年来,中国经历过多次民族大融合。在历次民族大融合中,各民族的思想文化相互影响、取长补短、整合进化,逐步形成了以儒家思想文化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从而造就了中国传统文化开放兼容的特质。因为这样一种文化特质,外来宗教容易在中国落地生根,形成了中国多宗教的格局,扩大了民众信仰的选择度。中国现有五大宗教中,除了道教是土生土长的本土宗教外,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都是外来的。儒家思想文化有着巨大的同化力,在中国民众主动接受外来宗教的同时,外来宗教大都经历过中国化,通过自身的改革逐步适应中国本土文化与民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释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吸收融合的情形,构成了中国人文和宗教传统精神的主流。佛教在唐代完成中国化之后在中国社会扎根下来,成为一千多年来中国民众的主要信仰之一。明清两代,中国伊斯兰教界有识之士也对伊斯兰教经学进行“儒化”阐释,使之焕发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交融的活力。当代中国基督教界致力于推动神学思想建设,促进本色化。事实充分说明,在中国传统文化开放兼容特质的深刻影响与带动下,中国各大宗教普遍具有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良好品质。
   

  第二,实用理性的特质。近代以前,儒学以其极强的“经世致用”功能,牢牢占据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阵地,中国民众受其影响广泛而又深远。儒学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又与宗教有很大的区别。宗教一般注重“信”,只强调投入情感。而儒学特别注重世俗生活,“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成为世世代代奉儒学为圭臬的知识分子的追求和价值理念,从中体现出来的是理性胜过情感的精神。孔子曾说过神鬼之事“不可知”,普通中国民众一般也认为“信者有、不信者无”。除了重视祭祀祖先及与国家社稷有关的神以外,这种过于实用和理性的思维妨碍了儒学的进一步宗教化,同时也使中国民众容易从实用的原则出发去判断宗教信仰的价值,使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呈现出“求神拜佛只为保佑平安、保佑升官发财”的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以实用为标准选择信仰,使得中国民众的信仰多元化特征十分突出。中国各个历史阶段都是多种宗教、各种信仰共存的,缺乏一元宗教形成的思想土壤。这也是民间信仰在中国民间特别盛行,传统宗教特别是西方高度形而上学化宗教很难“一家坐大”的根源所在。历史以来,“关公”、“马祖”、“龙母”等五花八门的民间信仰以及萨满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在中国特定的地区、特定的人群中十分盛行。民间信仰从文化学、宗教学上界定,仍然属于次宗教性质的信仰。实际上,当今中国,除了有纪律要求必须坚持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外,广大的中国民众并非没有宗教信仰,只是信神信鬼的层次没有信仰高度形而上学化的宗教这么高而已。其实,即使是中国佛教徒的信仰,也不能按西方宗教信仰的标准来衡量。佛、道教偶像崇拜的特征十分突出,基督教、伊斯兰教就反对偶像崇拜。历史上天主教在华传播中曾明确排斥“拜祖先和信神鬼”,曾使天主教在中国民众中受到较强的抵触。目前,台湾的天主教徒、基督徒人数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而佛教的香火却十分旺盛,道教或民间信仰庙宇也遍布台湾乡村,台湾宗教的这种格局现状,足以说明中国民众信仰的真实状态。
   

  第三,中庸贵和的特质。儒家主张以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中庸原则制定礼义等制度,来协调并促进人伦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来正确把握义利关系促进社会利益的平衡,反对过分、偏执的思想行为。儒家主张“和而不同”的理念,强调在承认事物和社会个体、群体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个群体(包括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和为贵,和谐相处。这种中庸贵和的思想,通过历代政权的政治实践和道德教化,深深根植于民众的精神世界,塑造了中华民族的鲜明性格。各宗教在中国传播中受到这一思想的较深影响。高度中国化的佛教、土生土长的道教,就积淀了丰富的贵和思想,包含着化解冲突、整合社会、提升人生的智慧。中国伊斯兰教经学大师将“五功”对应于儒家的“五伦”进行阐释,突出伊斯兰教追求社会关系和谐的价值理念。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各个宗教有强烈的内在诉求。中国宗教文化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理念与思想内容,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内涵,也为宗教宽容提供了强大的内因。互相尊重,彼此宽容,和合共生,因而成为中国各宗教延续发展的主旋律。
   

  二、政教关系和谐和顺的历史传统,为各宗教提供了传播发展的均等机会,使得宗教宽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历史以来,中国很少出现政教合一的政权,但政教关系一向比较和谐。维系这种和谐的政教关系的基础是:“王权大于教权”、“王法高于教法”。也就是说,中国各宗教必须遵守世俗政权制定的政策法规。任何宗教要在中国立足发展,都必须“入乡随俗”共同维护好这一基础。
   

  宗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既是中国宗教发展史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纵观世界宗教发展史,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宗教必须不断与社会相适应,这也是宗教延续发展的活力源泉。宗教具有超越现实的一面,但宗教存在于世间又必须面对世俗的方方面面,不仅要与民风民俗相适应,要与一国一地的文化相适应,最重要的是要与世俗政治相适应。这些相适应在各大宗教的传播历史中都可以找到例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政教关系和谐提供了坚强的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宗教宽容,形成了当前社会宽待宗教、宗教适应社会的良好局面。总体来说,人们对宗教的正确认识在逐步加深,宗教适应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在不断增强。中国宗教事业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中国宗教界人士普遍认为,当前是历史以来中国宗教事业发展难得的“黄金时期”。中国宗教界十分珍惜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积极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何更好地“相适应”,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上,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调节宗教关系。宗教界要做到“相适应”,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遵守现阶段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确保宗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不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为社会所容纳所接受并得到相应的尊重,也关系到宗教能否如本身所希望的那样奉献社会、有益人群。在中国宗教事务日益繁多复杂情况下,没有法律的规范,宗教活动就会出现无序;没有法律的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维护。总体上看,现阶段中国的政教关系是比较和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同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界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大;其二,各宗教之间和睦相处,没有发生明显的大的矛盾与冲突;其三,宗教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基本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与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和睦相处,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对比世界上不少地方因宗教发生流血冲突的现象,中国的政教关系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形势,宗教宽容精神得到了较好的继承和发扬。
   

 三、正确评价中国宗教宽容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宗教界的实践定位,积极务实地探索增进宗教宽容的途径与方式
   

  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促进宗教宽容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清醒地看到,伴随着社会转型与利益格局调整,伴随着中国宗教事业规模的发展壮大,中国宗教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宗教内部的不和谐现象屡见不鲜,宗教宽容不足或缺失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上极少数人仍然以“左”的眼光看待宗教,将宗教与落后、愚昧、迷信划等号,不尊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时态度简单,不注意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其二,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在讲经、讲道中仍然一味地强调信与不信的对立,散播“信仰得救”,“不信教者不得救、下地狱”,“不信教者是魔”等不利于社会成员团结的传教言论;在处理利益关系时,斤斤计较,使有关问题的处理陷入僵局;还有的宗教内部争名逐利现象严重,闹不团结和搞内耗。其三,涉及宗教房产的纠纷,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利益矛盾,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小冲突,媒体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引发的事端,极少数人利用宗教从事违法非法活动,境内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从事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仍然在某一时期、某些地区存在甚至凸显。上述涉及宗教的矛盾问题,有的是利益驱动的,有的是价值驱动的,有的则是利益与价值同时驱动的。追究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大多数是由于宗教宽容不足或缺失引发与激化的。
   

  针对宗教宽容不足甚至缺失的问题,政府与宗教界必须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去克服。
   

  就政府的责任来说,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决纠正各种侵权行为,依法合理安排好信教公民过宗教生活,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与此同时,应当立足四个方面大力增进宗教宽容。其一,大力加强宗教基本知识和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务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广大社会群众从思想上消除各种错误认识,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与信教公民,进一步按照宗教的客观规律处理宗教事务。现实中许多宗教方面的矛盾问题之所以产生,与当事人缺乏宗教基本知识或不了解宗教政策法规有着直接的关联。特别是一些新闻媒体为了猎奇、吸引读者,在涉及宗教问题的宣传报道时把关不严,出现错误,造成伤害信教公民信仰感情的后果,反复引发事端。预防诸如此类的矛盾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采取实际性举措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其二,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宗教房产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近30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政策已解决了大部分问题,但因历史变迁和复杂的利益关系,还有一些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需要解决。政府应当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早日解决,以消除集中在这些问题上的矛盾。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好宗教界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纠纷事端,保护合法,制止各种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在城市拆迁中,要保证被拆迁的宗教房产得到合理补偿。要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使地处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获得合理的利益分成,并为有关信教公民前往这些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提供方便。其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制止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抵制邪教传播,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确保宗教活动始终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这既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宗教事务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决定的。其四,加强引导支持,积极推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界充分发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发展进步服务,克服消极因素,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和谐的助力。
   

  从宗教界方面来讲,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应当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增强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坚定不移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与此同时,应当立足五个方面增进宗教宽容。其一,充分发挥各级宗教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宗教内部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多做疏导劝解工作,减少阻力和矛盾,真正成为宗教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的助力,真正成为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矛盾问题的“减压器”。其二,继续搞好宗教内部的团结。发扬中国宗教多元并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继续维护各宗教之间相互尊重、包容的良好局面。宗教界人士应正确对待内部分歧,不断增强团结氛围。其三,努力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素质。各宗教要精心办好现有的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适应宗教事业发展需要,为教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其四,对宗教教义思想作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阐释。中国基督教界应当在巩固成果基础上,不断深化神学思想建设。中国伊斯兰教要继续积极开展“解经”工作。各宗教都要结合实际加强理论建设,自觉去除不利于宗教宽容和不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思想,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修养,在讲经、讲道中向信徒灌输正确的教义思想,促使信教群众对宗教教义思想作正确见解,秉持正确信仰,切实抵制邪教和各种异端的侵蚀。其五,努力造福社会人群。各宗教应当从自身条件出发,选择合适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助学、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奉献爱心,发挥作用。要教育引导信教公民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参与社会道德建设,带头优化社会风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来源:2009年10月澳门“共建和谐:科学、宗教与发展论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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