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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监督”成为一种习惯

让“被监督”成为一种习惯

来源: 发表时间:2008-11-12 星期三

□监督者与监督对象都是共产党领导下分工不同的人民政权机关

□准确定位,监督而不代替监督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监督对象习惯于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工作,并将接受监督内化为自身的制度建设,监督才能落到实处

  

  监督双方目标一致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还是监督机关,产生并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我国国家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分别居于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地位,为监督的双方。但无论是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都是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机关,它们尽管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人民实现其当家作主地位的国家政权机关。这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特点和政治优势之所在,也是监督法及其相关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国家制度的特点决定了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对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者的准确“站位”

  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工”担任监督者的角色,必须明确其作为监督主体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监督工作。

  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既是对监督目标、方向的规定,也是对监督重点的指向。

  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成为民意表达的机关。在监督问题上,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既是监督工作人民性的体现,也是人民实现其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途径,还是监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群众基础。

  监督者的准确定位,还体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怎样处理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尊重“一府两院”的法定职权,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具体行政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

  监督者的准确定位,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守监督者的规范,依法行使监督权,既不懈怠职责,也不滥用权力;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弃职守。包括要恪守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通过法定会议方式来审议各种事务,通过表决作出各种决定,并在监督工作中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习惯于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工作

  实践一再证明,权力容易产生腐败,绝对的失去监督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一府两院”手中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用于谋取部门或个人的私利,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这是监督法及其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

  习惯于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工作,要求“一府两院”激活并有效运行内部监督体系,如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分别行使并互相制约的机制,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机制等。这种所谓的内部监督是“一府两院”接受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实施外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外部监督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习惯于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工作,要求“一府两院”把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变成自己的“需要”,变“要监督我”为“我要被监督”,体现为自觉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监督法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要求,内化为“一府两院”自身的制度建设,把自觉接受监督落到实处。

  总之,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双方在思想观念上认识到监督者与监督对象根本目标的一致性,认识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才是最好的支持。在此基础上,监督者准确“站位”,找到监督的重点和正确的方法,监督对象习惯于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工作,并因此形成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良性互动,才能共同把监督法的精神及其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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