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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通人情也应守住法律边界

即使不通人情也应守住法律边界

来源: 发表时间:2012-07-06 星期五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有望写入法律,这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网络舆情也是一边倒,一家门户网站发起网上投票,一共有9833位网友参加了投票,有71.39%的网友选择“应该,百善孝为先,必须重视”;有11.30%的网友选择“不应该,看不看家人是我自己的事儿”;还有17.30%的网友选择“这是什么世道啊,悲伤逆流成河”。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人儿女,孝道为先。但是若从法治的精神来看,如若“常回家看看”果真入法,则难免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常回家看看可以入法,是不是道德领域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入法?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一旦模糊,这道闸门放开,一定是好事吗?许多时候,善心不一定能办善事,把道德领域提倡的事情归入法律,看起来很美,可道德裹挟之下,法律的底线会不会逐步后退?法律会不会因为道德价值的变迁、变异而出现恶法?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道德观。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是千古美谈,革命战争年代也常有为了革命数十年不回家的美谈,因为在传统观念里,“国家国家”,国排在家的前面。道德领域与司法领域的结合理应慎重再慎重,即便在孝顺领域,也要慎重。比如大家熟知的“百善孝为先”,是有一副对联的,叫做“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事不论心,论心千古无圣人。”此话怎讲?如果要抡道德大棒,以金钱论孝顺,寒门子弟怎么有能力提供给父母丰厚的供养,怎么比得过富人挥金如土?今天,常回家看看入法,明天,是不是每年必须供养父母多少“银两”也可以入法?

  把道德法律化和把道德物化都是有风险的。这听起来很残忍,许多人会质疑,多放几天假经常回家看看父母,这不是大善事吗?确实是大善事,可是这个世界上除了这样的大善事还有许多大善事,把做善事都列入法律条文约束之,善事就不再是善事,而是法律规定,违反则违法。不行善则违法,一个强制人人都做好人的法律便会产生。行文到这里,似乎这样的法律仍然是对的,但是,到了最后,谁来判断谁是好人谁不是好人呢?靠法官吗?我想,当一个好人固然是美好的,可强制一个人必须成为好人则是危险的。因为好人的标准有很多,此时之好,未必是彼时之好。倘若有人掌握了人品好坏的判断权力且受到体制性支撑,那么社会便可能陷入动荡之中。

  道德的就是道德的,法律的就是法律的。常回家看看,是每一个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这应当归入道德领域,提倡且提供方便,至于可不可以入法实在需要多加思量。守住法律的边界,有些时候是残忍的,是看起来不那么通人情的,但这个边界十分关键,如若今日此事破之,明日彼事破之,只怕将来司法被破得体无完肤,法则不法,法治也就是空谈了。好在“常回家看看”仅仅是草案,对此提出一点忧思,提醒诸位更谨慎些,也算是一种有益的建言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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