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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办事就是按规律办事
2014年10月11日 08:47:56
来源: 求是网 作者: 丁振刚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召开会议,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认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这样才能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是因为它建立在对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反映的基础上,所以才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符合或比较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准则,然后人们才能根据这个准则,去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
一、从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看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可能性
客观规律是指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过程和方向,它是不以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阶级的意志性,决定了它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工人阶级的意志,体现的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者,历史的创造者——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工人阶级的意志,旨在于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工人阶级的历史任务,决定了它的意志和愿望代表和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它所维护的根本利益也正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所在。可见,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又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协调,相一致,因此它为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地反映客观规律提供了可能性。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而社会主义法律恰恰要反映和揭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点正是它优越于,并且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地方。
二、从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看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广泛性
法律的阶级性,是指它体现哪个阶级的阶级意志性;法律的社会性,是指它执行着一定的社会职能,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以确立和维护阶级社会一定的社会秩序。恩格斯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因此不管哪个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其目的都用以规范社会,维护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法律从阶级社会开始以来,就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体。但法律的阶级性始终占居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其社会性始终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和从属地位。事物的本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也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了法律的社会性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即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程度。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工人阶级和广人民的共同意志,这种意志是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的,所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反映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卫生等各方面,使法律社会性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社会本身也是一个有机整体,就象自然界各种物质和物体相互联系而形成一个生态系统一样。社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也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与运动着的社会相应的整体和谐。这种要求体现在它不仅要适应经济基础这条总规律,而且还应适应社会生活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各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比如,有商品交换,就应有反映价值规律的各种经济法规;有犯罪就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制度;有婚姻家庭,就应该有婚姻法;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就应该由法律把对自然的开发控制在最佳限度;为了保证审判的正确,就应该有一系列必要的互相制约、相互配合的诉讼制度。如此等等,从形式上看都是主观的、任意的,其实不然,所有这些都是客观规律的表现,都是社会主义法律多层次,合谐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都是社会主义法律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三、从国家强制力保证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看社会主义法律保障客观规律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必然性
强制性是法律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也不例外,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着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和其它上层建筑,如哲学、文学,艺术道德等的根本点和特殊职能。社会主义法律把经过实践符合客观规律知识,充分地运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中,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范化,法律化。它就象一把尺度,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用来判断什么是合法的,因而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行为;什么是违法的,因而也是违反客观规律的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违背和破坏法律规定,就必然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客观规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同时,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人民自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认识、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工具。人民遵守法律,也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服从自己的意志,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它的遵守是在人民自觉的基础上实现的。对于极少数无视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人,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裁,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的。可见,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才能达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四、从反映客观规律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看实施社会主义法律的坚定性
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绝对性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其表现有二: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都是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存在,都是对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二是社会主义法律完全能够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认识每前进一步,都给法律体系增加了新的内容,都是认识客观规律的深化。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相对性,是指法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往往还不能达到完全、彻底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只是对社会某些方面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因此认识还有待于发展和深化。
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是绝对性与相对性辩证统一的重要意义,就是在于:其一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正确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律一经制定,就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遵照执行。谁违反和破坏法律规定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其二是社会主义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经济基础和革命任务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及时地进行废、改、立,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的最权威的标志,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为人们按客观规律办事提供了行为标准。因此,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地依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沈阳市和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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