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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涉案财物当作唐僧肉

不能把涉案财物当作唐僧肉

涉案财物岂能随意处置,更不能成为贪赃枉法者眼中的“唐僧肉”。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将涉案财物在阳光下暴晒,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

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是当前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越来越大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数额,成为某些“长了歪心眼”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眼里的“唐僧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通过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贪污、丢失、损坏、截留、挪用、私分赃款赃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及时返还……近年来,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突出,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将涉案财物锁进了制度的“保险柜”,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强调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体现出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尊重。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严禁办案者自管涉案财物。长期以来,基层司法机关和基层民警都是自行保管涉案财物。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往往为随意处置打开方便之门。《意见》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明确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这样规定是为了强化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内部制约,防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导致的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责任不明,甚至挪用、私分、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

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规定,既要加强对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单位的监督,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将涉案财物在阳光下暴晒,杜绝暗箱操作建立跨部门集中管理平台。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执法环节,有时跨地区、跨部门。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乱象的重要原因。由于涉案财物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如果信息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有必要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将财物的来源、去向、保管、移送和处理在平台上公开,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暗箱操作。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强化责任追究,倒逼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不敢贪赃枉法随意处置涉案财物。《意见》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追责主体、追责原则、追责标准、追责形式、追责程序。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在一个尊重人权和物权的法治社会,应当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摒弃“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片面观念,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法定化具有和定罪量刑同等的重要性,坚决遏制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时不规范的做法。涉案财产处理程序的严格性与法定性,不应低于定罪量刑的程序标准。

涉案财物岂能随意处置,更不能成为贪赃枉法者眼中的“唐僧肉”。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将涉案财物在阳光下暴晒,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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