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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再小也要“监管到位”

村官再小也要“监管到位”



 

  近期,不断有媒体披露少数村社干部利用手中的点滴权利,在拆迁安置补偿款、三农资金、惠民物资、社会抚养费、小麦补偿款等等方面,贪污挪用、债务侵占、收受贿赂,视党纪国法如无物,特别是在十八大之后,面对各地掀起的“打虎拍蝇”行动,无丝毫没有收敛之心、畏惧之心,依然以身试法、胆大妄为,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

    “无人能管”是贪墨村官普遍存在的思想观念。村官之所以称其小是因为它位居国家庞大行政机构中最低端,在中国有80余万之多;村官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性的“干部”,可连选连任,不属于“国家机关干部”。极少数村官从思想上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管理体系内的重要一环,是要接受组织纪律约束的对象之一;上任伊始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利,在任期内“捞上一把”,主动把自己当成群众的“受益人”,属于群众的利益群众尚未能见到,就流进了自家的“包产田”,划进了自家的“自留地”,小到慰问费、慰问物资,大到征地拆迁款、集体资产处置,都要雁过拔毛,掺上一脚、抠出一点,道德观念坍塌、组织纪律意识淡化,法制观念淡薄,向上级组织、向群众叫板,“无人能够管得了我”的思想在贪墨村官中普遍存在。

    “能管未管”是贪墨村官产生的因素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没有明确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使反腐出现了真空地带。乡镇一级的纪检组织在人员配备上比较薄弱,办案能力也有所不足,加之工作上的长期接触,对于明知道存在违法违纪的村社干部,抹不开情面,拉不下脸,对犯罪行为不够重视,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处理的没有及时处理,乡镇纪检干部成了庙里的泥菩萨——“摆设”,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地区干群关系紧张,群众上访事件不断。今年4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忻州座谈会上就痛批乡村反腐“纹丝不动”。

    创新监管方式是遏制村官贪墨的必经之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村官再小但数量众多,遏制小村官大贪墨刻不容缓。乡镇纪检组织是村官监管的上一级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村社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要树立敢于监管,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督促强化村务公开,亮出村组家底,让村集体财务开支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村官要发挥纪检组织作用及时处理,去“人情化”“关系化”。在村官监管上要创新方式,实行村社干部离任审计,“说得脱、走得脱”;对乡镇纪检干部的任用要实行“交叉化”,加强纪检干部人员交流,防止干部任用“本土化”“地方化”;从省级巡视层面,实行巡察延生,将巡视目光“向下看”“向基层看”“向一线看”,加大震慑威慑力度,给贪墨村官架起“高压线”。

    (作者单位:绵阳市涪城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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