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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野草”被判刑,普法不能光靠案例 路边的野草不要采,采了都是雷

采“野草”被判刑,普法不能光靠案例

案例是普法的好教材,但普法工作不能光靠这些鲜活的案例,更应靠平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原来,秦某采挖的“野草”,实际上是兰草系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刑法中设立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此,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并没什么问题。

但从秦某的角度看,这事又的确有点冤,因为他根本不知道采挖的“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平心而论,不要说一介农民,就算是学富五车的知识分子,可能也会犯这样的错——现实中,有多少人认识蕙兰?又有多少人知道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这真不是“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而是法律知识不够的问题。虽然法律上从没有“不知者不怪”之说,但当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就充分说明相关普法工作存在问题。

就这起案件而言,秦某被判刑后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周边民众也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这是好事,但还远远不够,有关方面也该反思一下普法工作的缺失。

近年来,诸如掏鸟窝被判刑、逮癞蛤蟆被判刑等案例,均在舆论场引起了不少的反响。的确,这些案例是普法的好教材,但普法工作不能光靠这些鲜活的案例,更应靠平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路边的野草不要采,采了都是雷

这种冷僻而严苛的法条,最终限制了平常公民基本意义上的自由。采摘路边的野花野草,本具有别样的诗意,但此事件一发生,换来诗意退场,刑罚登台的局面。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检察院仍不满意,提起公诉,秦某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报道还称,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秦某的思想一定是受到极大震动,我只不过是采了路边的野草,怎么就被拘留,又是被判刑,又是被罚款?就“冤屈”和“吃惊”程度而言,秦某在本案中的遭遇,可以与大学生掏鸟窝案、天津老太太气枪案、江苏男子跨区域用盐等案相提并论。在这些或金额极小、或危害微不足道的热议案件中,公众常常可以“学习”到许多冷门知识,也得以见证有关部门高效而迅速的行动。

秦某发现类似兰草的“野草”,长在他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他干完农活回家,顺手采了3株,奈何却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这起案件中,森林警察的恪尽职守值得关注。一个农民干完活,手里拿着3株野草,森林警察却能顺势出现,这到底是事件巧合还是森林警察频繁巡逻,颇值得寻思。

再者,通过大众媒体的介入,我们可以得知,蕙兰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兰科”野草,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所列的名录中,却没有蕙兰这一项,之所以被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乃是因为蕙兰出现在华盛顿公约(C IT E 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由于中国是CITES的缔约国,所以才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执行。

不管是什么名录,如果不是这一次的事件,别说农民,就是高级知识分子,也不太可能知晓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且,即便是经过了此事,普通人也不会知道除了蕙兰之外其他看起来很普遍的野生植物。只要警察愿意执法,类似事件总能不断发生。所谓法律的严肃性,是建立在普及的前提下,假如从森林警方到司法机关,始终没有做好相关的法律普及工作,例如在村里张贴科普画册,或在保护植物前立下提示牌,那么森林警察就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本案的是非曲直不在法条层面,因为森林警察、检察机关都有章可循,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摘就该抓,法律上没有问题。主要的复杂性在于,这样的法律没有充分宣传和普及,客观上等于埋了无数地雷,等着不幸的人去引爆。

所以,这种冷僻而严苛的法条,最终限制了平常公民基本意义上的自由。采摘路边的野花野草,本具有别样的诗意,但此事件一发生,换来诗意退场,刑罚登台的局面。就此而言,这样版本的法治没有真正保护好我们的生活,这样的结果应该让从森林警察到司法人员接受“深刻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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