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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抽检,强化衔接,莲湖“清铝”行动顺利收官

案件概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了“清铝”行动,对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进行专项稽查工作。此次“清铝”行动共查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件12起,其中4起予以行政处罚,另外8起涉嫌犯罪,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8名,批捕8人。

目前,8起案件的当事人均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7万元。其中,5起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名当事人均被判决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检察机关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近15万元。

黄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系陕西省首例食品安全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罗某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系西安市首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类刑事案件。

案件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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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进一步加强莲湖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协作,严厉打击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莲湖区食品药监局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组织开展莲湖区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代号“清铝”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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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筛查

2017年12月,莲湖区食品药监局组织业务骨干通过梳理国内相关司法判例,并查阅相关文献及讨论后,对既往查办的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进行了逐一筛查。经研究认为,2017年青年路食品药品监管所查办的黄某经营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一案涉嫌犯罪。随后,莲湖区食品药监局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7年6月15日,青年路食品药品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小餐饮经营者黄某所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为40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100 mg/kg)。2017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雁塔区将正在炸油条的黄某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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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

经过前期线索摸排,并综合研判后,决定将“清铝”目标锁定在易出现铝超标的油条类食品。为确保行动效果,莲湖区食品药监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7时至9时,对辖区12家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制售的油条开展靶向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17年12月28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检的12家单位中,5家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售的油条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分别为450 mg/kg、628 mg/kg、987 mg/kg、1106 mg/kg、1109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100 mg/kg)。

经初步审查,莲湖区食品药监局认为上述5家餐饮服务经营者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月4日下午,联合公安莲湖分局召开了案件研判会议,并部署了调查取证及抓捕工作。

2018年1月5日上午7时,莲湖区食品药监局和公安莲湖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冒着大雪联合行动,兵分多路同时对上述餐饮服务经营者及负责人的租住处开展了突击检查,并当场将正在制售油条的相关人员分别传唤至辖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同日,莲湖区食品药监局将案件全部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莲湖分局立即决定立案侦查,并对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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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点

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只有获取对涉案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材料,才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但是,具体如何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国家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西安也不具备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评估认定的条件,也没有可以对涉案食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本地区也未有相关判例,该类案件的入罪标准难以把握。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确保案件顺利查办,莲湖区食品药监局组织业务骨干通过梳理分析北京、河南、浙江、江西、福建、辽宁、江苏等省区部分地区处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判例100余份,发现各地的实践做法各异,司法判决标准不一,但所有判例中涉案食品的铝残留量都超过了标准限量的三倍。结合《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文献资料,同时考虑到地区实际情况和刑事打击的必要性,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定,暂定超过标准限量三倍的案件为本次“清铝”行动的主要侦办目标。

为了确保入罪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经多方调查走访,终于获悉湖北某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涉案食品进行鉴定。随后,莲湖区食品药监局立即委托该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6起案件的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逐一进行鉴定。

2018年1月至3月,该司法鉴定机构陆续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长期过量的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检验报告中载明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分别为400.2 mg/kg、450 mg/kg、628 mg/kg、987 mg/kg、1106 mg/kg、1109 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100mg/kg),人长期过量食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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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复查

鉴于案件调查取证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莲湖区食品药监局决定对辖区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覆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期间,3家检测机构共抽检462批次,结果显示共有7个批次涉及6家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土豆粉条、红薯粉条、油饼、油条、豆腐皮、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经调查取证,其中2家餐饮服务经营者涉嫌犯罪,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4家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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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结果

检察机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将上述8起刑事案件全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5起案件被检察机关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7月11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2018年7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党某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7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8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雷某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雷某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人雷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2018年8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赵某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赵某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人赵某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2018年8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周某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周某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人周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四万元,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2019年1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4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罗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被告人罗某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人罗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四千九百五十元,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其他4起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由莲湖区食品药监局依据《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分别对当事人实施了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20668元。

案件意义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报告》显示,铝是人体非必需微量元素,食品中使用的含铝添加剂是人类膳食铝暴露的主要来源。鉴于铝摄入过量对健康的危害,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认定,普通人对铝每周暂定耐受摄入量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即体重为50公斤的成年人,每周对铝的耐受摄入量为100毫克)。

在所监测的各类食物中,面粉对全人群膳食铝摄入的贡献率最高,其他依次为馒头、油条和面条。北方地区全人群中60.1%的个体膳食铝摄入量超过普通人对铝每周暂定耐受摄入量。北方地区居民膳食铝摄入量的一半来自面粉,其次是馒头、油条和面条,均属于面制品。由于含铝添加剂是食品中铝的主要来源,如果严格执行现行食品中铝的残留量限量标准,将会有效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此次“清铝”行动,是莲湖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行动涉及的一系列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追究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形成了打击合力,最终实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效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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