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款〕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知食 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而本标准中定义的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此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或仅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再者,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根据GB 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示内容,仅靠包装封口与否也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
因此,最直观的判断方式就是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没有相关标示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例如,下图产品鸭舌,由于生产工艺或者产品特点无法具有统一的质量。产品包装上可能标注有“称量销售”,或者包装标注有净含量,但是一只鸡的包装上净含量标示“50g”,另一只鸡的包装上净含量标示为“55g”,没有统一的质量,都不能称之为预包装食品。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