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着力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公司登记的相关流程较此前简便、宽松。与此同时,一些不法人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工商登记(包括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也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
遇到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进行维权?本文试结合相关法规、司法案例,简单谈谈被冒名登记的维权路径。
一、
被冒名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冒名登记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相应的公司登记。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其申请期限、起诉期限的要求,且在未经登记机关就冒用行为开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不利于冒用事实的彻底查清。因此从解决问题效率的角度看,先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应是当事人的优先选择。
二、
经调查认定存在冒名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该登记
根据《指导意见》的指引,在提出申请撤销登记时,当事人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登记机关应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但需注意的是,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可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三、
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或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提出行政诉讼(复议)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请求撤销登记未予处理,或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登记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
需注意的是,该类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起诉期限,与上文所述直接起诉请求撤销原登记行为的诉讼存在重大区别,具体而言:
(一)诉讼标的。前者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其决定不予撤销的行政行为,后者针对的则是原冒名登记行为。
(二)诉讼请求。前者中针对不作为的诉讼是起诉请求判令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针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诉讼,其诉讼请求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要求重新进行处理,后者的诉讼请求则为撤销原冒名登记行为。
(三)起诉期限。针对不作为的诉讼的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针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诉讼的起诉期限从“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直接请求撤销登记的诉讼的起诉期限则是从原冒名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作出登记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从原冒名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A在2016年被冒名登记注册公司,其在2022年才知道该冒名登记情况,时间跨度超过五年,此时如A直接提出撤销原登记的行政诉讼,存在起诉期限已过、案件不被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法律风险。
在孟某某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湖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案号:(2016)湘0111行初131号】,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核准第三人设立登记申请的时间为2009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但是,如果A选择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冒名登记行为,在登记机关对A请求撤销登记的申请未予处理,或A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情况下,A在六个月内针对“不作为”或“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存在起诉期限已过的风险。
小结
遇到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情况,被冒用人可先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登记机关应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在登记机关对被冒名人请求撤销登记的申请未予处理,或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被冒用人可依法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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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棣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法律事务部部长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行政法、合同法领域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执业至今代理近百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供稿 | 张棣
排版 | 雷勋庭
核稿 | 林晓晴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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