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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实现的路径分析(上)


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通过该权利可以查阅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便于参与公司治理和救济股东权利。但在实务中往往很难实现股东知情权,因此会产生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即便是胜诉执行也会很困难。因此上文主要是厘清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关键要素,下文则贯穿于诉前、诉中、执行阶段股东知情权实现路径应关注的焦点

目录:

1.股东知情权行使五大关键要素

1.1行权主体

1.2行权事由

1.3行权范围

1.4行权方式

1.5阻却条件

2.诉前阶段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瑕疵的补正规则

3.诉讼阶段保全的运用

4.执行阶段难以执行的救济措施

其中第2.3.4章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实现的路径分析下》呈现。


1.股东知情权行使五大关键要素

1.1行权主体

关于行权主体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第二,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应审查原告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原告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能否直接行使知情权,最高院与地方法院有着不同的裁判规则。在笔者检索的案件中,多数法院对于这一问题持否定观点,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应当委托显名股东行使或者通过显名方式行使。在对于这一问题持肯定观点的案例中,不论是“公司明知”、还是“知晓其系公司实际出资人”,均要求隐名股东达到“实质上的显名”标准,即公司明知或确认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依据“实质上的显名”标准,在实务工作中,隐名股东想要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为:具有股权代持协议及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具有股东会出具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的决议等。在这些基础性证据上,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便很有可能就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四,公司股东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有的原告系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有的则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若原告系有限合伙人,其可循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代位行权,而一般公司股东原则上无法代位行权。

最后,股东知情权专属于公司股东,股东不可委托他人代行权利。但是可以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此时受托人并非诉讼当事人,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赋予了股东可委托他人辅助行权的权利。但股东本人应当在场辅助人员应当是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等。

  1.2行权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股东对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当然的知情权利,股东对前述材料提出行权请求时,股东对其行权事由仅负有最低限度的说明义务,且其仅需要在诉讼中予以说明即可。当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甚至会计凭证等材料主张知情权时,原告负有对合理事由的充分说明义务,且股东应当在行权之前向公司进行书面通知。

1.3行权范围

行权范围可分为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包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需要有行权事由以及书面通知);会计凭证(实务有争议)。对于其他材料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原则上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时间范围主要是针对前股东,前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只能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

1.4行权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1)查阅、复制。此种行权形式系针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查阅。对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会计账簿,股东仅能查阅,不能复制。至于会计凭证等其他材料,举重以明轻,会计账簿尚且不能复制,会计凭证等材料亦不能复制。(3)摘录,从客观常识理解,必要的摘录是“查阅”这一行权方式下在执行层面的落实形式,有其合理性,但是法院为避免摘录范围过大导致变成实质上的复制,规避了法律限制,可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建议明确摘录具体文件范围以及理由,以便更好的争取法院支持。

1.5阻却条件

公司常见的阻却条件是前置程序抗辩、不当目的抗辩、章程限制抗辩。

前置程序主要针对会计账簿,发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不当目的抗辩主要是公司用来的反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通常法院会结合行权范围和行权目的进行判断,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相关规则,“原告经营或投资同业竞争企业”为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章程限制有些公司以章程进行了限缩性规定为由,试图阻却股东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基本权利亦是法定权利,法院会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综合考量该种限制的合理性,认定是否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对于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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