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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的悲剧

★复旦的悲剧★
为投毒犯求情免死,复旦学子们没有用自己的真情换来到震撼回想,反而惹得公众惊呼一片,洒下了一地的质疑和批评。明知不可为,明知会“引来来一些人的不理解”,求情信还是生成、发出了,如此作为为哪般?孩子们面对记者到底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无论记者出自文章意欲何为,我们都必须从以下三个落脚点来看待此事:
首先,作为罪犯的亲属,林森浩的父亲请求免儿子一死,尚可理解,而作为熟知律法的律师却义无反顾的充当免死情愿的推手,目的何在?难道真是从心里和法理上认为林森浩具备免死的情节和理由吗?如果确实自认为如此的话,为何非要以学生之口说出以大造声势呢?更为滑稽的是,“签名的同学基本上都不认识林、黄二人”,既然如此,“都是认为林不是一个非常残暴的人啊”的结论又是从何得出的?既然林森浩并非“歹毒”之人,投毒杀人难道是游戏、是故事吗?泛爱、乱爱的结果就是是非不分,好还不分,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为死者家属事实帮扶,本是出于善心义念给死难者家属以关爱。如此大爱却和与林森浩免死相伴而行,让善心变了味,让义举走了样。殊不知,“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违之理法,义也无道。这也就是为什么177名学子的免死呼吁遭致规范斥责的原因所在,这个结果也是必然要发生的。
第三,林森浩的结局掌握在法院手中,体现在法理面前。林森浩的罪行的性质、定性将有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而并非像谢百三教授所称的“有几种可能”,法院判决也绝非像土豪购物,“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所谓“审结果是林被判了一个最重的”混淆了基本的法理认知概念。作为饱读法典的谢百三,把法院的判决形容成做选择题,此说极为不当且十分荒谬。所以,对林森浩的判决法律自会考量,但作为知识分子成堆的复旦学府,对于敢把正剧演绎成悲情剧的教授、学子,是不是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呢?如此混淆非曲直,林森浩的悲剧恐怕就不仅仅属于他一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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