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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程未完工、未交付、未竣工验收合格、未鉴定合格,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能要求支付...
得会公司主张: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在建工程质量合格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漏判甘肃六建应向得会公司交付验收合格工程的事项。若判决解除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须同时判决甘肃六建向得会公司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在建工程。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1.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生效判决认定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
该合同对于得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作出了明确约定,得会公司应依约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从原审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看,在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以后,得会公司未付工程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原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得会公司的付款情况判令解除该施工合同是正确的。甘肃六建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欠款利息损失,同样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支持甘肃六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

2.
关于得会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在建工程质量合格没有事实依据问题,因本案为甘肃六建提起的主张工程欠款纠纷,得会公司作为发包方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漏判甘肃六建应向得会公司交付验收合格工程的事项问题。
生效判决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甘肃六建请求得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的请求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其亦应同时向得会公司交付案涉工程。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得会公司与甘肃六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涉案工程因得会公司原因停工导致目前处于在建状态,尚不具备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条件。
得会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亦无证据表明施工过程中得会公司曾就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向甘肃六建提出过异议,故原审法院对得会公司以系争工程未被证明为质量合格而无需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亦无不当。
得会公司以在建工程存在地下室渗水为由主张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行业惯例,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得会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最高法民申7120号 · 2021-11-04
#普法行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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