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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建设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后
依法应向发包单位开具相应金额的建安发票并承担纳税义务,此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发包单位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项主张,且非案涉建设工程的纳税主体,原审法院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发包方主张:苏中公司没有交付303万元增值税发票,正丰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该303万元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方认为:关于303万元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原审程序未涉及发票的问题,发票问题不是本案提起再审的理由。苏中公司早在工程完工后就按照规定将发票及时开具,并不存在未开具发票的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增值税发票问题。建设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后,依法应向发包单位开具相应金额的建安发票并承担纳税义务,此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正丰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项主张,且非案涉建设工程的纳税主体,原审法院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7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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