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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最高法院: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又另行签订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做出变更,该变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中标合同有效情形下,应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不能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646号#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普法行动# #工程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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