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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行为人在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上作为授权代表,后又多次以公
法院观点:行为人在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上作为授权代表,后又多次以公司负责人身份签字确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头条专栏[左上][左上][左上]【进入专栏获取《2022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范文件汇编(3.0版)》下载链接

裁判理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卢锋代表福建筑家公司,陈恒代表三建公司,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且福建筑家公司举证证明其代陈恒支付工程相关费用的《借据》《领据》等相关材料上,卢锋亦多次以福建筑家公司负责人身份签字确认,陈恒有合理理由相信卢锋有权代理福建筑家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结算协议书》对福建筑家公司发生效力,酌情支持陈恒依前述协议主张的讼争律师费,也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0)闽民申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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