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银行自己失误造成的,必须离柜概不负责!”重庆武隆,一女子到银行办理销户业务时,工作人员因一时疏忽,错把1000.82元当成10000.82元支付给女子。事后银行遂找女子退回多支付的9000元时,女子没有否认,但坚持认为应当遵从“离柜概不负责”约定。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请来律师,将女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邓女士在整理个人物品时,发现自己有多张长期没有使用过的银行卡。为了安全起见,邓女士决定把绑定了家庭生活扣费以外的银行卡,统统给注销了。
邓女士来到银行后,工作人员给其递来了10000.82元。邓女士来大堂排队前,特意通过ATM机查一下了余额,只有1000.82元。因此邓女士当时就确定是工作人员多给了。
但邓女士并没有提醒工作人员,而是接过钱后,就离开了银行。很快,银行就打电话过来了。银行工作人员说发现当天账目不对,通过查监控的方式,确定多付了9000元给邓女士。因此希望邓女士能够配合工作,予以归还。
邓女士觉得对方的态度不好,承认多拿了,但拒绝归还。随后银行又换了另一名工作人员打电话来,邓女士同意并通过微信还了1000元。但后来又反悔并将对方拉黑了。最终,银行将邓女士告上法庭。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邓女士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归还给银行。为什么呢?
首先,邓女士到银行办理业务,双方实际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有义务保障邓女士的资金安全的义务;而邓女士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等相应义务。
其次,银行一方提出的“离柜概不负责”规定,实际上就是《民法典》中所提到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7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视为无效。
该法同时还明确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规定,都将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
意思就是说,当“离柜概不负责”这个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原则。
最后,邓女士当时从银行办理业务的取款单上明确注明是取款1000.82元。也就是说,根据双方当时的合同约定,邓女士只能从银行取走1000.82元,多拿了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当返还。
换而言之,从法律角度来说,由于邓女士当时多拿的9000元是属于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因此即便有“离柜概不负责”这个规定存在,也会因该规定与法律相悖,而视作为为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邓女士需返还仍欠银行的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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