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第三人继续施工、安装内部设施、进行外部装饰施工,构成擅自使用行为!
1. 发包方将施工方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商业楼土建工程部分交付给第三人对厂房钢结构、办公楼、商业楼安装内部电梯设施,并进行外部大理石装饰施工,属于擅自使用行为。
2. 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施工方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因此,法院一般不支持发包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
3. 发包方构成擅自使用行为,再以施工方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 发包方对涉案工程构成擅自使用,施工方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即成就。
案件索引:吉林省天圣木业有限公司、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2019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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