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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程款2.48亿元,原判决认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6452
最高法:工程款2.48亿元,原判决认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6452万元,达到工程造价的26%,该违约金是否公平合理?

承包人再审申请:
原判决支持违约金数额过高,对南通三建极不公平。
海沃公司与南通三建实际履行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即使南通三建应当承担部分工期延误责任,在海沃公司未举证发生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合同总金额26%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南通三建一、二审中均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合同当事人在本着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
案涉工程于2016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南通三建的投入已经物化于案涉工程中,由海沃公司取得。
二审判决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不利于平衡保护发包人和施工企业利益。
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8亿元,原判决认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64529600元,达到工程造价的26%,远远超出施工方的预期利润。
南通三建原审中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以及原审法院是否予以释明?如果南通三建主张调整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除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发回重审。

(2020)最高法民申4963号 ·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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