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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论什么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是否有效?

合同、补充协议等是法院处理工程款纠纷时非常重要的一项证据,就算是无效合同,若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依然有可能会参考无效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裁判。因此,乙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斟酌其中的条款,避免签订一些会让自己陷入不利局面的条款。

在实践中,相对于甲方,乙方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时候不得不让步,签订一些对自己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比如甲方为了规避风险,有可能会提出“不论什么原因导致项目停工,一切损失都由乙方承担”这样的要求,那么如果乙方同意了这样的约定,发生工程款纠纷后,该如何突破呢?

实践案例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9号

环宇公司(承包方)与南北公司(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均按此合同履行,本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南北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尽快拿到进度款,环宇公司曾承诺“今后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该项目停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环宇公司单独承担”。但其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矛盾激化后,环宇公司全面停工。最终,环宇公司将本案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最后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了如下裁判意见:

南北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全额支付进度款是导致环宇公司停工的根本原因,尽管在环宇公司收到800万元承诺凡此前和今后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该项目停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环宇公司单独承担。但该承诺系南北公司欠款在先,环宇公司迫于经济压力,为索要工程款才作出的,故该承诺不能作为南北公司免责的理由。环宇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南北公司应给予补偿。

建永律师观点

本案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施工期间发生了甲方未按时足额付款的违约情形,这种情况下,乙方一定要积极发函主张权利并保存相关往来证据,即便有时迫于形势需要作出对己方不利的承诺,事后也可以证明承诺事实上系在迫于对方的压力下作出的,不是己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如果甲方违约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状态一直持续,则很大可能性上也不会因为乙方放弃权利的一纸承诺而免除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责任。

结语

在实践中,乙方应注意保存能证明停窝工期间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因停工窝工而向各施工班组赔偿的损失、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的租赁费、未完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等。

如果乙方不注意保存证据,没有能证明已给己方造成了客观实际损失的付款凭证或其他确凿的证据,停窝工损失的主张则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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