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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同约定“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之日
最高院:合同约定“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审核完毕”,但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回复“不符合结算条件”,该回复能否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案涉2017备忘录第二条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欣网视讯公司等自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完成本工程结算后10日内确认并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如欣网视讯公司等在上述期间不予确认,则视为认可华兴公司报送的工程量。
本案中,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欣网视讯公司于2018年5月5日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虽然欣网视讯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5月8日已回函认为案涉大楼项目正处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暂不符合结算条件,但该回函与其2017年11月1日已出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不符;
此外,双方关于案涉结算总价款未能及时确认的原因系欣网视讯公司与甲指分包商没有确认分包工程结算价,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甲指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由欣网视讯公司一方确认并负责解决,不得因争议影响验收和结算,如造成后果由欣网视讯公司负责,故一审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应向华兴公司承担自2018年7月15日起欠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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