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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转包人又将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主张承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法再审认为:
案件背景:
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2013年7月20日,铭康公司将其新疆铭康仓储保鲜物流园高流量仓储1#、2#库项目发包给北泉公司建设,之后北泉公司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李辉施工,李辉又与牟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除保温部分和消防以外所有的劳务分包给牟斌具体施工。
后该工程于2013年10月2日停工,牟斌完成了部分劳务工作量。
牟斌认为李辉等拖欠劳务费未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牟斌申请再审认为北泉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其应对李辉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北泉公司与发包人铭康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牟斌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承包人北泉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2021)最高法民申1515号 ·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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