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认为:
案件背景:
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2013年7月20日,铭康公司将其新疆铭康仓储保鲜物流园高流量仓储1
#、2#库项目发包给北泉公司建设,之后北泉公司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李辉施工,李辉又与牟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除保温部分和消防以外所有的劳务分包给牟斌具体施工。
后该工程于2013年10月2日停工,牟斌完成了部分劳务工作量。
牟斌认为李辉等拖欠劳务费未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牟斌申请再审认为北泉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其应对李辉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北泉公司与发包人铭康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牟斌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承包人北泉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2021)最高法民申1515号 ·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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