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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用引用法律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罪名涉及来决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院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其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

1、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

3、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的九条规则

规则一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规则二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规则三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规则四

  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规则五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则六

  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此点应特别注意,与规则一不同),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规则七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

  规则八

  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规则九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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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规范裁判文书,能够反映司法审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近年来,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有待提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裁判文书的不规范。早前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风格不同,形象各异,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产生标准不一、论证欠佳等可能的误解,使裁判文书在社会公众印象中没有形成足够的辨识度,导致裁判文书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对举证、质证、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做了统一规定,有利于裁判文书内容齐全、重点突出、说理充分得当,必然会提高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接受程度,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规范裁判文书,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按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对案件的裁判流程中重要的节点事件、诉讼各方的立场和法院裁判理由等方面的内容均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知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重点事项的信息和裁判过程,让各方主张及法官如何在衡量各方诉求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利益博弈进行平衡;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力求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

规范裁判文书,倒逼法官高质量办案。自裁判文书公开以来,将裁判文书放在网上供亿万人审视、监督,对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的公正性、法学理论的深度、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甚至文笔流畅性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规范裁判文书,是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重要途径。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模式和准则中,给人们行为设定一个期待,根本目的在于借助行为的模式化防止社会关系出现紊乱和失调,使社会关系保持一定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规范裁判文书,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裁判文书不仅是案件裁判过程的记录,也是法官运用自身的智慧、经验衡平个体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彰显法治正义的过程,是法律规则和法治正义的再现。裁判文书也是当事人感受司法正义和法律精神,民众培育法治信仰和法律意识的土壤,进而促进法治文明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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