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中铁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即已依约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提交竣工材料等均系中铁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惟邦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款,惟邦公司该主要义务与中铁公司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性,因此,惟邦公司以中铁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明显加重了中铁公司的责任、排除了中铁公司主要权利,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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