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中铁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即已依约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提交竣工材料等均系中铁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惟邦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款,惟邦公司该主要义务与中铁公司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性,因此,惟邦公司以中铁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明显加重了中铁公司的责任、排除了中铁公司主要权利,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尽管合同写明不提供发票不付款,但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建纬观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发票”的那些事儿
恒星计划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具发票问题浅析
云亭法评|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最高法:除非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开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发票而拒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盈城诀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