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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律师回队
造价律师回队:工程造价。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停工权?
在发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是否享有停工权?无论发包人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条件限制,总有一部分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
在此种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停工权?在2021最高法民络68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若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承包人采取的停工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手段,不属于违约。最高院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验收单等,足以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已经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虽然双方具有施工合同范围外的施工问题,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在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基干诚实,参照原合同履行。但在承包人完成相应部分工作内容后,发包人应当支付对应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支付了返还部分的保证金。支付任何工程款下,则承包人有理由认为,发包人可能已经丧失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或有可能拒不支付工程款。甚至在承包人起诉之后,发包人仍未支付或提供担保。承包人依法停止施工,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当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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