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文政律师,中国上海。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实践中有如下三种处理意见。
·1、如果因为承包人自己的原因未能进行审计的。比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等。承包人据此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比如承包人人收到承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以审计为依据并非'无药可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是鲍文政律师,为工程建设大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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