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后,觉得反而对己方不利,要求撤回已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否允许?
对于当事人提出撤回已提供的证据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撤回的证据尚未送交对方当事人,且所要证明的事实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如果当事人申请撤回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副本已经递交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则应允许其撤回该证据,对此不再加以审查,视该当事人自始未提供该证据,对方不同意的,则不允许其撤回。
理由是:“之所以如此,是司法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司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基于既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对当亊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公正的裁判,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撤回证据,法院就不能依据撤回的证据作出裁判,这不仅与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同时法官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所负的发现案件真实的义务也无法实现,并最终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难以彰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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