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被迫延后结算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可为结算实际完成之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被迫延后结算,因此应以双方协商达成《项目对账表》的时间,即2019年8月29日作为江湾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相应的林业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应自该时间节点起算。林业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的法定期限。二审判决仅以江湾公司发送《通知》中所称的具备竣工条件、协商暂缓付款认定林业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了六个月(现为十八个月)法定期限,忽略了双方协商特别是林业公司被迫延后结算的过程,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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