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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以xx小贷公司与马x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xx小贷公司因发现“借条”上的公章与其公司备案公章有微小差异,并通过委托鉴定,认为“借条”上的公章系伪造的公章,但其在一、二审审理时,并没有否认“借条”上担保人公章的真实性,现提交的鉴定意见又系其单方委托相关机构做出,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即使“借条”上的担保人的公章系伪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xx小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首先,汪x在向马x借款时系xx小贷公司的总经理,其在“借条”中担保人栏下加盖xx小贷公司的公章,已足以让出借人马x产生信赖,在没有其他合理怀疑因素存在的情形下,如果要求其对该公章是否与xx小贷公司备案公章一致进行实质审查则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其次,xx小贷公司无证据证明马x明知汪x系未经其同意私自在担保人一栏签章,亦无证据证明马x明知该公章虚假,不能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故xx小贷公司以“借条”上的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综合判定合同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公司有权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在文本公章经鉴定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事实从而能够认定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

如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公司授权,或者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公司授权;合同文本上加盖的公章是否在公司认可的其他合同或者材料上出现过;公司是否已经行使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或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实践中应当避免简单根据公章鉴定结果即否定公司合同责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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