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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新项目“社保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

社保费以往都是由实施主管部门来代收,建筑业一般都是由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收的,但是现在便于管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

1、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

2、实施的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

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未缴纳部分处置方案

2019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对方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5、各级主管部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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