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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中标某项目,现在审计时,要求按9%增值税调整合理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建筑行业在内,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销售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财税〔2016〕36号),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财税〔2018〕32号),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同一家建筑企业在上述三项不同税率期间就同一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究竟适用哪一项税率,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同一家建筑企业在上述三项不同税率期间就同一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根据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按施工方提供建筑服务所属期间和在该期间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工程款确定适用税率和销售金额。采用预收工程款的,则以收到工程款时执行的税率为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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