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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地方红头文件不能“任性”,将其纳入司法审查

最高院:地方红头文件不能“任性”,将其纳入司法审查!

由于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件来讲述下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基本案情

郑女与其父母郑某、张某同户,均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1997年8月,郑某户在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女列为在册人口。2013年3月,郑某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在册人口中无郑女。温岭市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认为郑女虽系郑某之女,其户口登记在郑某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遂于2014年7月确认郑某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郑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郑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确认不合法。

裁判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温岭市政府在作出被诉审批行为时,未对村委会上报的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中村委会的公布程序等相关事实进行认真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系温岭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郑女。郑晓女不服均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不作为认定被诉审批行为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对郑女不适用的表述有所不当,予以指正。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人民法院向温岭市政府发送司法建议,该府及时启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并表示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查工作。

史律师评析

本案中,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从更大范围内对“外嫁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有力保护。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例如:《XX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

由于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

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旨在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同时也对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提供参考,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可推广的审判经验;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期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维护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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