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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确认工程量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这个问题,赢方寸律师团的建筑专业律师建议首先要掌握一个基本概念,以便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要知道的概念是“项目经理”含义即PM(project manager)。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协议书》部分,提到了“项目经理”这一个职位。在《通用条款》部分,对“项目经理”这一概念给出了基本的定义:“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这里的“法律规定的资质”是指:根据《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由此可见,要成为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条件必须符合:1.他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造师;2.他必须由承包人任命后,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3.他必须被派驻在施工现场。由此得出如下结论:

只要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示范文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发包方关于“项目经理”的定义的约定已经完全知晓,也明知“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是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不得与“项目经理”实施超出承包人授权范围的任何民事行为,包括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量、结算等。发包人也不能以“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对承包人进行抗辩。

赢方寸律师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对于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的行为,一般认定有效”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只有在双方没有签订示范合同文本(Gf-2017-0201)合同的情形下,才有可能适用该条规定。赢方寸团律师将继续为您分析,项目经理的对外水泥、钢材买卖以及设备的租赁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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