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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监理单位签字的签证,能否证明实际工程量?

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仅有监理单位签字的签证或洽商文件,没有发包单位的签字认可,能否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

【情景案例】

发包人李四公司就A市某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与承包人张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与赵六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后因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诉讼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工程量产生争议,张三公司拿出有赵六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的签证,但没有发包单位李四公司的确认,故李四公司对该部分签证不予认可,否认张三公司施工的工程量,

而张三公司认为赵六公司是代表李四公司,由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签证代表李四公司认可,可以证明张三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案例评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签证文件只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没有甲方盖章以及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形,这类签证文件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国针对监理单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所以导致监理行业管理比较混乱,但必须明确监理人的权限来源于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监理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监理人的职责是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监理单位作为发包单位的受托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有监理单位签字的签字是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且在李四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是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量的实际情况,可以证明工程量,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过解答,其认为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风险提示】

作为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重视施工过程中施工资料的整理留存,遇到问题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出联系单等文件并做好归档工作,监理单位作为发包单位的受托人,其代表发包单位行使职权,一定要重视监理单位发出的往来文件,做到及时反馈,同时每个工程节点要及时找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以免后期发生争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0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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