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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 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的服务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相应登记。

  (2)群众再次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应尽可能安排首次接待的服务人员继续服务(法律咨询除外)。

  (3)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事项应分类处理,属于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安排中心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对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范围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或告知、指引来电、来访群众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并告之其办公地址、电话。确有必要的,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2、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如需群众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2)群众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3)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群众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3、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如法网登录、在线咨询回复及时,解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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