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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合格,谁说了算?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互相的考察期,法律也赋予了企业和员工相对自由的解除权。因此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试用期,企业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解除权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案例指引:

许进于2016919日入职一鼎公司,担任电器工程师,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6112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前许进月工资为10000元。

许进称一鼎公司将其开除,一鼎公司称许进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许进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1120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26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一鼎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许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二、一鼎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许进工资扣款1400元。三、驳回许进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官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许进入职一鼎公司,依法享有劳动者相应的权利。本案中,一鼎公司认为许进不能胜任电气工程师工作,所以一鼎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一鼎公司对自己的上述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认定一鼎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一、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二、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进工资扣款14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许进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纠纷中,用人单位在诉讼中败诉往往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在员工录用条件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这一重要条件;

2)公司没有完善的,或者根本没有《岗位职责描述》、《试用期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文件,且这些制度文件从未向员工公示。

  

 

用人单位解约法定程序:

缺乏上述关键文件,会让用人单位在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因为没有上述证据文件,仅凭企业口头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法官是不会支持用人单位的。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履行以下法定手续:

1)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了规范管理和保留证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2)应当将解约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约的法律后果:

一、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劳动者本身无过错,但由于特定情形的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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