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了我的权益,
我去仲裁最重要的是什么呢?
很多劳动者会在后台留言问小律
小律只能说
证据!证据!证据!
不信,你可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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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刘某入职某公司。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6月,某公司支付刘某劳务费7938元。刘某称其月工资为8000元;某公司未提交刘某的工资支付记录。
刘某提交:
1.2016年8月31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正(电子邮箱为×××@vip.163.com)向刘某(电子邮箱为×××@qq.com)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为:[ 协议我改完了,补发这个钱的前提是总体回款6000万元,按我们占的比例全部回到我们账上的时候 ];
邮件附件为劳动补偿协议,协议内容为:[ 某公司与刘某约定双方于2014年3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按照约定某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7000元,某公司因电视剧《田××妹》项目搁浅,导致公司运转困难,故某公司于2015年月起停发包括刘某在内的公司所有员工工资至今,经双方协商决定某公司将在电视剧《田××妹》项目总体发行回款达6000万元时对刘某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形式为工资补发,按照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约定的单月工资标准(7000元),以2015年月至补偿款项发放之日为工资计数时间 ];
刘某称该协议为协商的结果,其可以接受按每月7000元补发工资,但最后某公司没有签这个协议,所以其才解除劳动关系;
2.2016年10月20日,刘某(电子邮箱为×××@qq.com)向方正(电子邮箱为×××@vip.163.co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刘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等。
仲裁裁决:
1.某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7日工资132045.98元;
2.某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
3.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工资115540.23元。
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某公司向刘某支付了劳务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正与刘某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双方就刘某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确认、就某公司补发刘某拖欠的工资进行了协商,故刘某主张其与某公司有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某公司称其与刘某系劳务关系,但就其所述未举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某的工资标准,刘某自己提交的邮件显示其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且刘某也没有提交其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确定刘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
某公司没有提交足额支付刘某工资的证据,一审法院采信刘某关于欠发工资的主张,某公司应支付刘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7日工资115 540.23元(7000元×16个月+7000元÷21.75×11天)。某公司拖欠刘某工资,刘某因此离职,某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 000元(7000元×3个月)。
证据对于劳动争议的重要性,你了解了吗?
所以不论是企业和员工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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