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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整体性自查之宏观登记政策把控
想要农药产品成功获批登记,登记资料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充分。而对于需要报送的登记资料进行自查是产品登记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缺项、漏项、与政策不符等都将导致产品被否决。
其实我们可以把自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整体性自查,即自查所需登记产品的材料项目是否齐全,相关的宏观登记政策是否相符;二具体性自查,即对各项材料进行详细自查,从材料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和内容合理性几方面,对一般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资料进行自查。
今天我们先来说一说在农药登记资料整体性自查过程中对于宏观登记政策该如何自查、自纠和把控:
1.及时关注新批准登记的产品,注意产品配比和含量,是否符合2569号公告即《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的“三三原则”;是否符合345号公告中“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与已登记相近配比的产品相比,原则上有效成分比值之差小于1”的要求,如果是三元混配制剂,须任意两成分均满足此要求。(三三原则: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2.注意剂型是否允许登记或是否科学合理。(剂型可参考GB/T 19378-2017)
3.复配制剂单成分有效成分用药量是否存在超过已批准产品的问题,药效报告中是否体现出节本增效等经济效益优势。
4.产品加工工艺、剂型特点与产品组成是否科学合理且具有一致性。
5.若原药国行标中规定了某相关杂质,制剂产品标准中一般情况下均要对相关杂质进行规定。
6.注意是否存在急性毒理学毒性过高或过低的问题。
7.注意产品环境毒性高毒及制剂环境毒性比原药增毒100倍的问题。
8.自查残留点数及地点安排等残留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参考农业部20180703发布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残留量可参考GB2763-2021)
9. 登记的产品是否涉及禁用或限用(范围)的问题。
10.农药名称命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参考256号公告和《农药中文通用名称》)
最后重点筛查,产品是否涉及农药登记主管机关不同意登记的其他情况或规定
以上几点是农药登记资料整体性自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登记政策要求,农药企业可以此来对登记资料进行自查。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农药政策或农药登记的详细事宜,请广大农药企业直接与辉胜各区域登记服务经理联系,或通过总机贵宾热线(010-65017886)及本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与北京辉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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