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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案件,却输给了满意度!

在文章的开头,六哥先提个问题:警察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是应该向法律负责,还是应该向“满意度”低头?

带着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给大家说一起案件吧。

案件发生在一个多月前,事情很简单,一名男子因停车的琐事与另外三名男子发生了争吵,现场有一名旁观者还不停的拉着这名男子让他尽快离开,毕竟没什么大事,一方离开了,此事也就结束了。结果这名男子不仅不离开,还突然打了对方其中一人的头部一巴掌,对方的三名男子立即开始胖揍先动手的男子。

以上的几行字就是此案的全过程,都有监控录像和证人证实,双方的伤势也看似构不成轻伤、重伤的标准。

在关于案件的处理上,六哥想劝大家一句:一线的兄弟们如果想要多活几年,一定要“能拘的千万别调解”,实践证明,无论你调解的如何公平,当事人都会认为对方找了关系。

在此案的处理中,先动手的男子直接拨打120后住了院,另外三人身上没伤,被民警传唤到了派出所。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的时限不超过8小时,法律条文规定可以适用拘留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不超过24小时

民警在给三名违法嫌疑人做完笔录后,到医院征求先动手打人男子的处理意见,结果该男子在其妻子的“影响”下,既不说要调解也不说要拘留,只说头晕不想说话。民警告知他留置嫌疑人是有时间限制的,传唤到点我们需要暂时释放当事人,而且有可能人放走了就不好找了,建议他趁着人都在派出所尽快处理,而住院的男子仍说自己不能做笔录也不能去派出所。

传唤时间到,三名嫌疑人暂时被释放了,而先动手的男子则开始了漫长的住院历程。因为打架的双方都认识,民警也建议双方可以先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结果反馈回来的消息是:住院者向对方索要赔偿20万,而对方认为住院者医药费连2万都不到凭什么赔他20万,双方不欢而散。

调解不成的案件,民警当然开始催促双方尽快处理,又恰逢春节,谁不想赶紧把手里的案件处理完毕,清清静静的过个节。

民警征求后动手打人的三人处理意见,他们都表示一分钱不赔偿对方,愿意被拘留,而征求先动手的当事人意见,他虽然嘴上说要求拘留对方,但又说还需要做法医鉴定,虽然嘴上说要做法医鉴定,但民警几次催促他去做,他又迟迟不配合。这到底是演的哪一幕有点让民警摸不着头脑。

眼看着十几天过去了,春节马上邻近了,民警又多次催促先动手打人的一方赶紧去做法医鉴定,而他依然是一边答应一边无动于衷。

终于,大年二十八这天,先动手打人的当事人自己来到了派出所,称自己现在不要求再做法医鉴定了,要求派出所今天就要拘留对方。

这个节点倒是很关键,还有两天是年三十,春节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很重要的节日,人人都想在这个时刻举家团圆并讨个吉利。对于后动手打人的三名嫌疑人来说,他们将面临两个选择:如果想在家里过春节,就必须答应赔偿对方20万的要求;如果不想赔偿对方20万,三人就必须到拘留所去过年。

干了这么多年的一线警察,为了不背“缺德”的骂名,当天民警带着“先动手”的当事人一起去跟随抓捕对方。很可惜,对方的当事人,或许已经回原籍过年去了,抓捕扑空。幸亏民警多长了心眼,带着当事人一起去抓捕的,不然,看到民警两手空空的回来,他不得说我们是故意放跑了嫌疑人的吗?

白天抓捕失败,晚上9点,民警开始对三名嫌疑人所有登记的本地的住处登门抓捕,为了避嫌,民警在抓捕时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录像,以备将来被投诉时“自证清白”。

经过了大半夜的折腾,看来这三名嫌疑人真的都离开本地了,所有的暂住地均未找到人。次日一早,这方当事人睡醒了,又来派出所“监督”我们的执法了。给他看了晚上我们冻成狗一样的找人录像后,他并没有表示理解,而是直接拨打了12345投诉,并去了督察队状告民警“不作为”。

大年二十九、大年三十,这名当事人都来到了派出所,要求立即“给他”抓人。大年初一,办案民警也收到了此人的“拜年”电话,当然不是一句“过年好”的问候,而是“打我的人抓住了吗”的质问。

在此后的几天内,先动手的当事人及他的妻子多次拨打12345投诉,督察部门也拿走了民警“自证清白”的全部工作证据复制件。

群众“不满意”了,怎么办?按道理说,应该是上级部门给基层想办法看如何解决此问题,可惜的是,担当是只属于基层的,上级某部门又简单粗暴的让派出所民警去与投诉人“电话沟通”,“求满意”,而且是他投诉一次,我们就要“求一次”,当然,他和他的媳妇也是次次不满意。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限为一个月,经过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在当事人投诉的时候,这个案子并没有超过办案期限,也就是说,在投诉时,警察办理此案的所有过程都不违法。但是,却因当事人及其妻子的“不满意”,即使民警在办案没有违法的情况下,派出所也被上级内部(注:非12345)在考核上狠狠的记录了2笔“不满意”。

可笑的是,这2笔不满意刚刚被记录完、扣完分,三名嫌疑人就被我们抓到了,在案件没有超过2个月办案时限的情况下,我们对3名嫌疑人裁决了拘留,并结合证据对先动手的男子也裁决了罚款。

好了,问题来了,派出所对打架的双方依法裁决了处罚,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超时,更不存在人情案,只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两口子的多个投诉电话没有让他们“满意”,而被记录了两次扣分考核。案件我处理完了,没有违法,没有超期,连12345也认定派出所工作“无责”,请问某个内部部门,那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你给我扣的分,还能还给我吗?难道内部的“创新”规定比法律还大吗?

不过想想算了,毕竟六哥算是幸运的:处罚了4人,没有人挑拨他们因“被处罚‘不满意’”再投诉,不然又将是4个或8个(还有家属)不满意的扣分项,又将是这个月又白干了。

一位领袖说过,监督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政府官员依法履职,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工作。不知“变了味的监督(满意率百分之百)”已经开始打击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并成为公安工作的绊脚石的时候,那位“创新”发明“满意率”的科长、处长,你不该反思一下吗——警察,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应该向法律负责,还是该向“满意度”低头?

每月都有两份“满意度”的通报,一份是被投诉“不满意”但无责的通报,一份是被投诉“不满意”但派出所民警通过“沟通”没有达到其满意的通报,两份相互冲突的通报,放在一起看,更像一个笑话!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想提高群众“满意率”,并不是甩锅般的逼着派出所民警去“跪求巨婴”,而是向基层一线倾斜警力、科技、财力、政策,激发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活力,最大可能的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无论大案小案侦破并挽回损失。

这才是警察该干的活,这才是警察该有的样子!

“满意率”只考核派出所,只卡派出所的脖子,办个案子,主持个正义,赢了案子,却输给了满意度,有了这种自己人给的窝囊,就别问派出所民警为什么越逃越少了,也别问为什么越“创满意”满意率越低了!

如果觉得六哥说的不对,烦请那位发明“满意率”的小科长,找个最忙的派出所待两个月,给我们基层这些“无能之辈”打个样,示范一下你是如何做到“满意率百分之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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