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副教授史蒂芬·施温介绍,目前,美国有些州通过了监听法,禁止人们在有关方面不知情或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截取电子通讯或在电话上安置监听设备。 施温教授表示,依据这个法律提出的诉讼因此开始增多:“我们看到,地方检察官开始对拍摄警察执法录像或录音的个人提出起诉。由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失控,因此,这些录音和录像会对警察造成很大损害。检察官提出,如果人们不经警察同意就拍摄录像或录音,我们就会根据监听法把这些人绳之以法。这就是警察在这个案子中所做的,类似的诉讼还出现在好几个司法管辖区中。” *格里克一方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 但是,格里克的律师戴维·米尔顿指出,美国法庭一直判决说,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有关官员信息的讨论和流通,以及人们合法收集信息的权利。
米尔顿说:“我们提出,使用现代技术,即手机上的摄像机,收集有关政府官员和警察信息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民主国家,人们拥有问责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权利非常重要。法庭同意我们的这个论据,另外,我们还根据宪法第4条修正案提出,警察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实施扣押。法庭同样赞同我们的观点,那就是,警察没有理由逮捕格里克,他拍摄警察执法过程的录像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设在纽约的“宪法权利中心”作为非诉讼方,向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支持格里克的法庭之友陈述书。该组织资深职员律师安佳娜·萨曼特进一步介绍了美国法庭以往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
萨曼特说:“法庭曾经判决说,记者也好,普通人或公共大众也好,都有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录音,有权传播相关信息。判决还指出,为了促进公民参与和政府问责,必须赋予人们传播信息的权利。这种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对了解政府行为是必要的。这正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意义所在。” *法庭判决支持公民录音和录像权* 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8月对格里克一案作出判决。法庭在维持下级联邦法院判决的同时指出,公民拍摄政府官员,包括在公共场所履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的录像的权利,是受到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的一项基本的、至关重要的、已经确立的自由权,况且格里克是以和平方式拍摄的,而且地点是最传统的公共论坛,即一座公园里。 利佩兹法官在判决书中进一步指出,收集新闻的权利不仅新闻媒体有,公民个人也有。确保公众收集官员信息的权利不仅有助于揭露职权滥用,还有可能对政府运作产生有益的影响。不过,裁决也谈到了权衡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对滥用职权的官员实行问责,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官员在正常履行公务时免于骚扰、分心和司法责任。 格里克的代理律师戴维·米尔顿进一步解释和分析了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一判决:“这一判决用非常强烈的措辞确立,收集有关政府官员履行公务的信息对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法庭的判决指出,格里克不是专业记者,没有为任何报社工作,他只是一位普通人,目睹了一件在他看来不对的事情而已。判决还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机构媒体、报社和电台外,普通公民也有可能发布突发新闻,并且把他们在公众场所看到的组织成一篇最新的报导。” 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桑·罗布森对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表示称赞:“如果我们不允许公民用手机拍摄,我们就在某种程度上走向了一个警察国家,一个专制国家。我认为,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言论自由权,以及公民录音和收集信息的自由权的一部分。法庭在这个案子中特别谈到,格里克没有偷偷摸摸、鬼鬼祟祟地拍摄。大家都能看到他手里举着手机在那里拍摄。反之,如果一个人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暗中偷拍,就会涉及非常严重的问题。” 目前,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只在它的司法管辖区内,也就是包括麻萨诸塞和佛蒙特在内的东北部一些州具有约束力。这个判决对其它法庭有可能起到参照作用。若要在全美范围内产生影响,还需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介入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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