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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张昌瑞

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的财产物品。一般认为,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查验价格认定标的,因此与存在物价格认定有所不同。但是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工作职能方面看,灭失物价格认定和存在物价格认定没有本质不同,根本原因在于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存在或者灭失影响到提出机关的事实认定,对价格认定工作而言却没有本质区别。当然,灭失物价格认定所具有的特殊性,会放大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研究并防范。

一、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特殊性

价格认定收集依据资料的一般环节包括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和听取意见等,灭失物因为价格认定标的在物理形态上不复存在或者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导致灭失物价格认定难以采用实物查验方式收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进而容易诱发工作风险。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环节是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对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的工作,以核实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实物查验的过程也是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达成一致认识的过程,正常情况下,实物查验记录和价格认定协助书都应当是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所记载的内容不应有所出入。如果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则需要启动后续程序,从而判断是否应当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因此,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首要基础性环节,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开展实物查验工作,直接影响到后续听取意见、市场调查等环节工作的准确性,并且意味着价格认定只能完全依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从而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很大不确定性,放大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因此,办理灭失物价格认定时,要特别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价格认定风险。

二、研究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目的

灭失物价格认定是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一环。价格认定结论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以财产价格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在案件中发挥关键证据、定案证据的作用。为此,在刑事司法工作需要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依据的情况下,如果仅以涉案财物已经灭失为由拒绝受理价格认定,极有可能使犯罪无法得到追究。典型的罪名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涉案财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若拒绝进行价格认定,几乎难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甚至还会造成刑罚不公问题:在涉及财产类犯罪方面,犯罪嫌疑人与其将涉案财物销赃隐匿,不如破坏殆尽,因为无法认定灭失财物价格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致使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后果大的犯罪行为逃脱刑事制裁。因此,必须研究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工作特点,建立一套完整的灭失物价格认定规则,准确认定灭失物价格,为刑事司法机关办理灭失物类刑事案件提供价格认定依据。

灭失物价格认定是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工作。通常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实行分工负责,刑事司法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之后,认为证据具有证明力并且其证明标准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刑事诉讼程序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出于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考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被赋予侦查、审查起诉的职能,具有追诉犯罪的内在倾向,如备受关注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刑事措施依然屡禁不止。尤其是在各种办案考核指标的工作压力下,由于灭失物价格认定需要依靠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而灭失物的信息又集中源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票据文件等书证资料,刑事司法机关人为误导干预的可能性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打击犯罪,存在通过提供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从而要求高估涉案财物价格的可能。价格认定在工作机制设计方面切断了提出方和受理方的利益链条,能够抵制提出机关的诱导或压力,禀持中立,作出公正无偏私的价格认定结论,充分发挥价格认定对刑事司法工作的制约作用,保障刑事司法客观公正。

此外,研究灭失物价格认定对防范和化解工作风险大有裨益。价格认定工作关乎定罪量刑,间接涉及价格认定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工作责任重风险大。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强化刑事司法机关责任意识,客观公正行使刑事司法权。无论是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还是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最终还是通过对刑事案件定案证据、关键证据的审查、鉴别实现。在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通过证据传导机制,传递给价格认定机构及人员。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实物查验,仅凭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显然不能印证价格认定标的客观情况,虽然价格认定结论书在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和其他说明部分明确载明:“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是无法免除价格认定人员的工作风险。对于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下,价格认定人员出具错误价格认定结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失职或渎职。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及人员必须更新风险观念、强化责任意识。

三、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工作要点

价格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原则”,公正不仅指价格认定结论公正不存偏私,还要求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灭失物价格认定必须从工作程序入手,按照价格认定程序规定,“守住两端、管住中间”,确保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

一是受理环节从严要求。由于灭失物不存在物理形态或者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无法对灭失物进行实物查验,所以价格认定人员开展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时,必须严格把握灭失物价格认定受理这一关,对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细致审查、核对。重点关注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详细载明了价格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时间等内容[1],价格认定目的、基准日、价格内涵等必备要素是否齐全并加盖了提出机关公章;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提出机关是否提供了价格认定标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如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技术检测鉴定、成新率等说明书和相关报告。当存在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时,价格认定人员还要核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是否与提出机关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相符。提出机关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还必须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上做出如下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确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2]以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是按照提出机关确定的灭失物事实情况、状态进行价格认定。如果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不符合规定或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足,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受理灭失物价格认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是市场调查扎实开展。一方面灭失物价格认定实物查验环节缺失,价格认定人员无法开展实物查验,另一方面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在准确性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所以灭失财物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环节具有反复的特点。反复的原因在于价格认定人员需要在市场调查环节,不断从市场上寻找灭失物的可比实例,通过将可比实例与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反复对比,还原已灭失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有关材料准确无误,价格认定工作人员通过市场调查即可发现可比实例并获得准确价格信息。如果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问题,价格认定工作人员通过将市场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信息与提出机关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可以发现提出机关提供信息的矛盾抵触之处,进而要求提出机关予以补充材料或者经过沟通协商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是内部审核细致审查。一般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之后,对价格认定过程中制作的文书资料进行审查,以查明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内部审核对灭失物价格认定而言尤为重要,价格认定人员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后,单位负责人签发结论书前,价格认定结论尚未正式生效。同时,除需要进行集体审议的价格认定事项外,价格认定开展到内部审核环节时,实质性工作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价格认定过程中制作的重要文书资料较为齐全。由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之外的其他内部审核人员开展内部审核,能够站在客观的角度对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以判明已灭失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是否准确、市场调查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内部审核人员还能够予以纠错补正。价格认定协助申请书内容的审核事关重大,对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从价格认定的角度看,灭失物价格认定和存在物价格认定并无本质不同,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责在于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灭失物事实情况、基本信息的认定是提出机关的职责[3]。之所以普遍认为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风险较大,很大程度是因为价格认定人员无法针对灭失物开展实物查验,也就无法核实提出机关提交的价格认定标的基本信息是否客观准确。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防范和化解工作风险,价格认定人员一定要“守住两端、把住中间”,严守受理、市场调查和内部审查等关键工作环节规定,以严格执行公正的价格认定程序,实现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1]价格认定机构仅负责价格认定,灭失物数量、质量、品名、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技术条件等事实情况由提出机关确认。

[2]有作者认为,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对物品特性的描述的供述和当事人、知情人的证言、证词及专业人士对物品鉴别的证词的复印件作为委托书附件存档,并在认定结论书中声明,以规避和降低价格认定风险。”熊仙凤:《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载《现代商业》201523期。

[3]有作者认为价格认定机构要确认涉案毁损、灭失物之前的物理状态,明确所有权归属。许文玲《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6月刊。准确地说,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的角色应当定位在核实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准确、不存在明显矛盾之处,确认灭失物之前的物理状态是提出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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