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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指南

一、社保稽核单位所需提供资料

 

1、《本年度社会保险稽查自查表》原件一份;

2、《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版三份及电子版;

3、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4、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能反映工资汇总的各项费用明细表);

5、提供上年度与工资及福利相关的会计凭证;

7、上年度6、9、12月及本年稽核当月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8、稽核当月《单位征缴通知单》(银行托收);

9、稽核当月社会保险增员表和减员表;

10、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

11、基本情况报告(包括:单位用工人数、工资总额及参保情况的说明。如涉及下列人员,还需提供如下材料:实习生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返聘提供提供身份证、退休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格证等证中的其中任一证的复印件1份;在外单位参保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或者社保缴费证明)

12、其他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文件。

    如你单位有因不可抗力不能接受检查或以下检查人员应回避的,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以上纸质版材料提交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指南

 

1、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3、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国务院发布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职工医疗卫生费、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7)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8)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9)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0)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1)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2)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3)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四、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保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最低不低于全区职工社平工资的60 %,最高不得高于全区社平工资的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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