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山夜雨笔记图构
二、笔记图构法条依据
(97年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97年刑法第17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图构中简记为“全负刑责”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图构中简记为“相对负”
(法释[2006]1号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图构中简记为“例外:女<14 偶 轻 重 出罪”
(法发[2013]12号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图构中简记为“是(入罪)”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图构中简记为“从 身 言 衣 生”“可能是”
三、笔记图构理论依据,19年法考辅导书第二卷P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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