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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总是选择隐忍?


我们之中的很多人,身上或多或少都表现出隐忍的特质。我自己也是如此,尽管我算不得是忍耐度很高的人。就比如,遇到小区里有其他住户占用公共绿地,我在上门碰壁之后,又分别找过物业与打过相应的热线,均告无果后也便不愿再追究此事,而最终选择了隐忍。
 
所谓的隐忍,不仅意味着沉默的忍耐,也蕴含着某种无奈。隐忍往往不是人们主动选择的立场,而是被动承受不得已如此的结果。因为事态超出自身所能掌控的范围,或者抗争需要付出难以承担的代价,所以,不得不容忍有些苟且的局面。
 
这样的隐忍,在面对权力的支配,或是他人的无端侵犯的场合,可谓司空见惯。电影《盲山》中,对被拐女子白雪梅实施强奸而作为加害一方的农民黄德贵,在面对代表权力的村镇领导所表现出来的卑微与服从,也表明他身上具有隐忍的特质。
 
更不要说那些被卖到村里当媳妇的女子。就像一篇影评所讲的,这里的人从未走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就连白雪梅的婆婆也是被卖给公公做了媳妇,过着逆来顺受的日子;反抗对他们来讲,似乎是一种违反自然规律的事情,这里的生存法则里从来没有反抗二字。
 
时下颇为流行的远离垃圾人之类的劝诫,采取的同样是一种隐忍的立场。在面对他人的无端挑衅与不守规矩时,做消极的退让,名曰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样一来,在不招惹麻烦上身的同时,也可求得自身的心理平衡。明哲保身的生活哲学也是如此,采取避让的策略,通过容忍那些不公的存在,求得自身的安全。
 
远离垃圾人的劝诫与明哲保身的生活哲学,实际上都直指这样一种现实:在这个社会,积极的抗争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即便抗争之后侥幸胜出,多半也是一种惨胜。如此一来,隐忍自然成为人们处世时的优先选择;见义勇为与挺身而出,因需要莫大勇气而变成稀罕的品质。
 
很难说隐忍就是国人特有的品质。这样的特质,其实是人们在比较恶劣的环境中慢慢习得的,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受到规训的结果。不顺从眼下的苟且,不隐忍地予以适应,又能如何呢?
 
然而,无论是远离垃圾人的劝诫,还是明哲保身的生活哲学,都会产生一种类似于“合成谬误”的效果。这种错误的假设认为,适用于局部的东西,也自动地适用于整体。合成谬误的现象表明,由于忽视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就使得对个人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所有人来说却是错误的。
 
简单来说,这类劝诫与生活哲学,对个人来说是可能合理的,对整个社会而言却是不理性的。这是因为,它们容易产生助恶抑善乃至纵容恶行的效果。试想,如果选择当垃圾人总是无人敢惹而占尽便宜,人们凭什么要选择当一味吃亏的君子?
 
日常生活中,需要忍耐的东西正变得越来越多。拥挤的交通,污染的空气,糟糕的食品质量,沉重的还贷压力,日益逼仄的言论空间,不断升级的安保措施,……。
 
每一次,当我被迫面对人脸识别的机器,或者当忠于职守的机场安保人员无比尽责,对我身上的每寸皮肤都不轻易放过时,我在隐忍配合的同时,内心经常会克制不住地想要发作。
 
生活在这个社会,我们需要隐忍的东西是不是太多了一些?忍耐是需要消耗能量的。这样一种看来无止无境的隐忍,无谓地损耗了我们大部分的精力与能量。而这样的精力与能量,本来可以更多地投入到有意义的地方,比如工作或家庭生活之中。
 
人到中年,我们经常觉得疲惫不堪,恐怕不单是体力不支的因素所致。更主要的原因是,作为中年人,我们需要忍耐的东西实在太多了,时不时地还得防着暗中射来的冷箭。这样的冷箭,可能就来自周围的熟人或同事。
 
不得不在无望的忍耐中一如既往地保持忍耐,即便偶尔崩溃或是歇斯底里,也终究不得不重新回到忍耐的轨道。我们本不该过得如此辛苦的。
 
说到底,隐忍并不代表豁达的知天乐命,而只意味着无奈的听天由命。它或许具有审美上的意义,也可能因为直指人性的弱点而让人唏嘘,却并非值得赞赏的处世态度,更算不上是一种美德。

相反,我们在某些方面的一味隐忍,很容易在其他方面引发社会心理上的问题。不得不说,这个社会到处弥漫的暴戾之气,多少便与这样的隐忍心态存在关联。因为人总是需要有发泄的渠道。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我们一味地选择隐忍,表面上是获得了暂时的稳定,长远来看则贻害甚广。因为每一次的隐忍都意味着,既有的制度又一次地丧失获得反思性审查的机会;其间存在的问题,自然也根本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制度一旦生成,便会拥有自己的生命力。生活在其中的人,于是,不得不处于一种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的状态。最终,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加害者与被害者:在加害他人的同时,自己也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的伤害。
 
无处不在的隐忍,反过来提醒我们,在现有的制度与文化中,必定存在迫使个人不得不采取隐忍态度的因素。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很可能并未在张扬个人的权利与帮助个人抗争不公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让人们学会隐忍的规训机制的组成部分。
 
法制宣传的主要基调总是要求民众守法,也表明了这一点。众多的制宣传,基本上都是将民众当作管控的对象来对待。法制宣传的目的,主要就在于督促民众自觉服从法律的诫命,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
 
这样一种鼓励隐忍的制度与文化,不止会让人们丧失应有的血性,也终究无法培养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民,因此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选择抗争就意味着从正常的生活轨道中脱轨,意味着受到各式的打击报复,甚至意味着无法生存,又怎么可能期待人们做出隐忍之外的选择?大家都是普通人,有着人性的弱点,选择隐忍与怯懦,也便无可厚非。

试想,倘若表达一下异议,都必须鼓起足够的勇气,冒相当的风险,这样的社会,又怎么可能存在实现法治的人力资源基础?
 
对于法治社会而言,只有敢于抗争、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的个人,才是真正适格的主体。而这种真正适格的主体,并不是凭空就能产生,而是需要有制度的力量作为支撑。

只有存在畅通的救济机制,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可供依靠,个人在面对不公时才可能挺身而出,从而选择抗争的立场。
 
多年之前,当我翻阅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界碑》时,对于这个问题,曾深有感触。
 
一直疑惑,弹丸之地的英伦三岛何德何能,缘何竟会成为人类社会自由与法治的发源地。
 
为什么独独在这种制度与文化之下才萌生现代的法治呢?在读完丹宁法官的述说之后,我终于有些明白了。
 
作为法律人,对于普通法系国家那些伟大的法官,我们早已耳熟能详。柯克、马歇尔、霍姆斯、沃伦、丹宁等等,这些法律界的英雄犹如司法历史长河中璀璨的明珠,他们是如此地光彩夺目,以致我们往往下意识地认为,自由和法治的发源和延续,端赖于这些伟大的法官。
 
然而,在丹宁法官的述说中,我们分明也看到,即便在英国这样的国度里,杰出的法官也属于个别,同时存在着更多平庸胆怯、专横跋扈与滥用权力的法官。
 
那些伟大法官的人格魅力,的确让人无法抗拒。但究我心底,还是更为敬重如1670年的威廉·佩恩与威廉·米德案,还有1752年的欧文案中,那些坚守良知忠于职守的陪审员。这些由普通人所担任的陪审员,不畏无良法官的胁迫,也无惧于因拒绝做出有罪判决而被投入监狱。
 
在我看来,他们才真正代表一个民族的基本素质,是一个民族生存的真正脊梁。直面这些普通的灵魂,我无法平息心底深处那种由衷的震撼。我钦佩他们面对暴虐时的不屈不挠,我崇敬他们坚守良知时的执迷不悔,我惊叹他们维护正义时的大义凛然。
 
可以说,如果那些伟大的法官是司法天空中闪烁的星星的话,那么,这样的普通民众就是镶嵌星星的整片天空。没有后者撑起的这一方天空,星星注定无处栖身,迟早会殒落尘间化为顽石。
 
谈及至此,另一疑惑便扑面而来:为什么英国偏偏得天独厚,它的人民既拥有抗拒滥权的勇气,又具备高尚的操守和坚定的信仰,同时还独享明智的理性?
 
直面滥用权力所带来的不公,勇气诚然是重要的,认为正义终将实现的信仰和明断是非的理性也是必不可少。但是,仅此并不足以保证,普通个人在面对权力时不习惯性地屈服,不屈辱地弯下自己的脊梁。
 
作为社会的存在,个人的抗争是有条件的,能够本着良知去反抗社会的不公,更是有前提的。那便是,他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较为确定的保障。即便受到暂时的侵犯,也有相对通畅的、公正的救济渠道可供依靠。
 
如此言说绝非是要有意低估和诋毁普通民众的胆识,而实在是因为,人不是天使,也并非每个人都是勇士。要求个人在面对权力或暴力的无尽肆虐时,仍然保持铮铮的铁骨,去进行无望的抗争,这是对人性的苛求。
 
正是由于英国存在运行良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并且人们相信(事实上也是如此),司法是独立与中立的,救济渠道是公正而有效的,这些普通的公民才能执着于社会正义的追求,执着于对他人自由与权利的保障。无论是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是独立与中立的司法,公正而有效的救济渠道,无一不涉及到制度的问题。
 
想要摆脱一味隐忍的社会心理与行为惯性,或许突破口就在制度的改良上。此处所谓的制度,并不仅限于法律,也包括其他的社会规范,以及各式的单位内部制度。当然,其他的制度性规定,应当与法律的基本框架与价值取向相契合。
 
既然制度会产生累积性的效应,会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为走出文化、人性与制度之间的恶性循环,进行制度性的改良就是绝对必要的。

制度理应为人们进行权利的抗争提供必要的支撑,确保救济渠道的畅通无阻,由此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套扬善惩恶的激励机制。这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路径。
 
为什么我们总是需要隐忍?原因很简单。面对不公与无端的侵犯时,我们经常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可供依靠。为什么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因为我们缺乏中立公正的司法,导致司法难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功能。从司法改革入手,或许能够从一团乱麻中理出头绪,渐进式地推动社会制度的改良。
 
我们何时才无需选择一味地隐忍?答案恐怕是,等到有中立公正的司法的那一天。
 
 

2019年10月23日

于清华园

【后记:文章其实是节前写的,没能推送出来。这段时间忙着写专业文章,也没顾上。今天想起公号好久没更新,就赶紧推送一下。文中关于英国部分的内容,是学生时代看完丹宁勋爵的《法律的界碑》后所写。除个别字句有调整,基本上保持了旧貌。无论如何,那些文字代表的就是当年的见识水平。阅读先前的文字,与曾经的我相遇,,自会有一种奇妙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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