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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抓住关键环节 系统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没想到12亿的纠纷,居然如此专业高效地解决了!”拿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时,平某公司代理人和其他七方当事人都有点激动感慨。要知道,在2020年1月15日以前,因为级别管辖的限制,一些专利技术纠纷、标的金额较大的商事金融纠纷,不能向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也不愿调解。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这些问题在深圳迎刃而解。

 “试点以后,我们合理拓展司法确认范围,充分运用委派调解机制,用好中级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优势,大力促进当事人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深圳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唐国林介绍,“这件标的12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就是由中级法院委派调解,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

据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深圳两级法院诉前化解各类纠纷8.5万件,对申请司法确认的1.35万件调解协议确认有效,其中深圳中院对26件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培育提升调解主体职业水准

“实现司法确认程序与纠纷多元化解的有机衔接,是我们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深圳中院司改办负责人黄振东说道,“试点明确中级法院对于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做出的调解协议,都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这也为法院通过司法赋能,培育提升调解主体的职业水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目前,深圳两级法院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290家、特邀调解员2458名,其中律师调解员1312名、港澳调解员19名。针对多元的特邀调解队伍,深圳法院制定了《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特邀调解规范制度,明确入册资质标准、分级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体系,配套完善降级、除名、通报、黑名单制度等。“对调解主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能够提升调解职业操守,引导行业自律。”深圳中院的一名特邀专业调解员说,“对当事人而言,他们也会更加信任调解的专业性、可靠性。”

“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做好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培育”,正是深圳法院坚持类案专业调解、进一步探索解纷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的初衷。

根据纠纷类型特点,深圳法院将知识产权、证券期货、涉外商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分别委派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深圳中心、中国证券期货业协会、蓝海法律查明及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心理咨询师协会、深圳市总工会开展专业调解。同时,还专门制定《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工作流程指引》,充分发挥律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专业优势。专业针对性的加强,使得诉前调解的成功率大大提升。

对于较为复杂的商事纠纷,深圳法院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对委派调解纠纷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调动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激励专业人才投入更多精力,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深圳中院委派专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复杂纠纷。

“前面提到的标的额12亿元金融借款纠纷,案情非常复杂,一般的调解主体恐怕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委派了专业能力比较突出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收取合理费用后,调配最优资源,高效促成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唐国林说,“当事人也节约了大量时间、精力成本和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效果很好。”

彰显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利优势

为准确、高效实现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互联网司法的科技智能手段再次发挥了支撑作用。通过手机登录深圳移动微法院和“深融·多元化解平台”,当事人可以全程在线“一键”办理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一键转入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群众接受度高。

深圳法院还打通了“深融·多元化解平台”与人民调解业务、诉讼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送达平台之间的数据联通。通过人脸识别、远程视频听证询问、在线阅卷等信息化手段,审查法官可清晰掌握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准确高效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员促成调解协议后,通过街道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立即连线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线上+线下”的司法确认模式在深圳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深圳法院在社区、商圈、厂区等建立诉讼服务站、非诉解纷工作站、司法确认室共346个,在法院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为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搭建便利桥梁,只需半小时即可完成司法确认,并通过电子送达即时拿到裁定书。

福田法院法官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司法确认,综合用时由一天缩短至半小时。

“当然,并非所有纠纷都能调解成功,我们还需要对接好后端诉讼程序”。唐国林说。

为此,深圳法院前移办理诉讼阶段的部分程序性工作,开展诉前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要素采集,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依法开展诉前评估、鉴定,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即可准确繁简分流、简化审判程序。

有效防控虚假调解风险

虚假调解的风险防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关键一环。深圳中院采取分类列举,重点甄别的方式,确定虚假调解协议风险较为高发的五种案件类型,对调解协议从严审查,围绕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重点审查。

对进入诉前调解的纠纷,法院的立案人员、特邀调解员会在线填写《案件要素流程表》,全程随案流转,对立案、分流、调解、送达、诉前保全等环节的留痕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关联案件自动检索当事人涉法涉诉情况,自动向司法确认审查法官推送,法官可结合案件流程节点综合判断,审查司法确认申请的合法性、自愿性,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调解风险。

 “对少量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商事纠纷调解协议,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深圳中院负责司法确认工作的法官贾克介绍,“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具备执行性、存在虚假调解嫌疑的,我们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通过听证询问等方式加强实质审查。”

深圳中院还先后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意见》,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签署《关于联合开展虚假和恶意诉讼行为专项治理备忘录》,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告知、诚信承诺等方式,宣传警示虚假调解行为的法律后果,确保司法确认的权威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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