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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消费者权益日,向这些霸王条款说不!

今天(3月15日),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3.15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究竟享有何种权利?

  消费者九大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我们是为了什么在维权?

  或许我们只是少了几两的水果,多给了几块钱,我们会劝自己——何必斤斤计较?会问自己——我们究竟是为了什么在维权?

  《人类简史》中有言:“我们比较容易体会个人的心酸,而不是人类整体的苦难。”短斤少两的水果,一盒过期的牛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物,却超越了其本身。我们的行为,决定了下一个消费者是否会受到伤害。我们不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期待一个英雄的出现,因为我们不需要去等待英雄,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是英雄。

向“霸王条款”说“不!”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使得商家诚信度上升,社会竞争环境越来越好!

今天小编来提个醒:以下这些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打12315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遇到霸王条款如何维权呢?

现为大家附上案例裁判规则:

第一句:

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王某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认定商场“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10.11

第二句:

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免除自己义务且未向消费者说明的格式条款无效

——张某诉某健身俱乐部(沈阳)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第三句:

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购物赠品有假,商家应承担责任

——孟某诉某电器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的赠与,最起码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购买该商场商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售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第四句:

外带酒水,本店收取20%开瓶费

酒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收取开瓶费,格式条款无效

——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裁判要旨: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第五句: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餐饮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对消毒餐具费达成合意时无权收取

——安新华诉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案

裁判要旨:餐饮服务者具有提供清洁餐具供顾客使用的义务,但如对消费餐具收取费用则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范畴。在双方对于消毒餐具费收取与否及收取标准没有明确认知,且未达成合意时,服务提供者无权向顾客收取该项费用。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第六句:

本酒店停车场免费,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

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

——番禺祈福(南沙)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停车场作为酒店的配套设施,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酒店其他项目的消费上,消费者在酒店住宿消费支付的费用已经包括了酒店的停车服务费用,酒店与旅客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停车期间,因酒店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酒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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