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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闪耀着怎样的光芒?

作者:肖飒,来源:肖飒lawyer。

今天我们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所有法科生都知道的一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参考书目蔡桂生翻译的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在德国《刑法典》中更是将这一原则直接写在了第1条。

文章脉络:

1. 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内容?

2. 罪刑法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3. 刑法解释的边界在哪里?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只处罚事实犯罪之前已经规定了其可罚性的犯罪”,也就是我国法律界熟悉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然而,有些国内的律师朋友将其演绎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那就是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功能与任务,在服务创新项目时,务必时刻记得:不知法者,不免责,因此守住刑法红线,了解刑法的边界极为重要。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是在国家刑罚权和个人自由行动之间划出了一道清晰地界限,为了防止后者受到损害,还要求:这条界线是之前划定的;明确且不模糊的等。

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有四个“次级规则”(下位规则):

 1 

禁止习惯法

具体而言,金老师的观点是“不能通过习惯法来创设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允许将改编过的构成要件用以对抗行为人”,有读者可能会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成文法,都是案例(先例);那不就是没有什么所谓的罪刑法定吗?这个问题很好,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判例法国家的遵循先例而非全部依赖法律条文(其实英美法系也有成文的法条),所以这就造就了判例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非常发达,唯有此,才能用程序的绳索约束先例适用的现实问题,这也就是为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后者诉讼规则更为庞杂和细致的原因。

 2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人们回溯性地对之前的事证立刑罚,或者使刑罚严厉化;但如果新法有利于嫌疑人,则可以按照“限时法”进行例外考虑。在刑法与刑诉法不分家的德国,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适用于程序法的规定,同时,此原则也不适用于矫正和保安处分,仅仅适用于“刑罚制裁”。

 3 

明确性原则

要求每个“受禁止的举止”必须尽可能精确和清晰地被规定在法律里,立法者应当尽量清楚地撰写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点,笔者在观察P2P网贷涉刑案件时体会尤为深切,由于前置行政法和监管规则的“缺位”,从业机构对行为边界没有准确的预判(不定时就会出现几条合规要求,又不一次性说完)。因此,某种意义上讲,导致网贷平台对自身备案与否合规程度出现了误判,最终出现大量涉刑诉讼。

 4 

禁止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

禁止类推是一条针对于法官而言的审判规则,其要求是不得对刑罚法规做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并不得用这种解释来对抗行为人。金老师认为,必须将“禁止类推解释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解释区分开来”,刑法中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被禁止,但对其有利的类推解释是允许的。

刑法解释的边界在哪里?

刑法解释的体系,必须先遵守宪法规定的框架,然后在从四个方面进行解释:(当然,法理学对于法律解释学有不同的理解,这里我们暂先介绍金老师观点)

语义解释,最基本的解释,“得知字词在法学或日常用语中的含义”,咱们在文献或辩护词中也会发现,经常采用“新华字典”或者其他权威词典对某个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以明确靶子到底有多宽;

体系解释,这是目前刑法学界最推崇的解释方式,在法典中,根据前后文或篇章来限定某个词汇的含义,例如在财产犯罪章节,“损失”通常指财产损失;

历史解释(主观解释),也就是咱们读书时法学院教授说的“立法解释”,追根溯源,找到最初的含义,虽然听起来很美好,但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一旦被创设出来,其具有独立性不再依附于立法者的意志,法应当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被赋予新的生命力;

目的解释(客观解释),“需要确定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也就是规范的保护目的,并且将该目的用于确定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含义(之中)”(金老师语),目的解释也是当下流行的解释方法,根据法律所保护的目的,确认法律中构成要件要素的边界。

曾几何时,笔者向周赟教授和韩友谊博士求教,如上解释是否有顺序,两位的答案不同,前者认为没有所谓一定之规,后者认为实务中确有好用的顺序,笔者认为,从理念上讲,我们不能禁锢思维,出于不同的立场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辩护人有辩护人的角度,我们不是中立的法官);从实践角度,可能先从目的解释出发,结合语义解释等进行比较顺畅。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让我们一起成为“法律向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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