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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人员必须学习的《民法典》重要条款之[十七]:民法典第444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系实质性修订条款

本条款涉及两个核心点: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设立以及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相关限制。


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应原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律师解读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因此,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2、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后,还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能设立。

3、实践中,著作权质押登记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后,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ND


作者简介


张志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主要致力于银行

金融业务领域的培训以及法律服务

同时也是“法润万家”APP平台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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